在現實生活中房屋買賣是非常普遍的現象,簽好房屋買賣合同,交付房款,辦理過戶。不過,實際很多情況下無法辦理過戶,可能是房照未辦理下來、可能是賣家不協助辦理。這個時候,不要有所顧慮,可以到法院來尋求幫助。
袁某購買了姜某的住房,雙方定好價格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袁某支付房款,但是由于姜某的房屋為拆遷置換所得,且因為姜某個人原因無法協助房屋過戶,于是姜某提議共同前往法院來確認房屋所有權,消除袁某無法過戶的后顧之憂。
袁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確認與姜某簽訂的購房協議有效,以及確認房屋歸屬權為袁某。姜某對袁某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法院結合庭審的證據以及調查后認為,袁某與姜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按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袁某請求確認案涉房屋歸其所有的主張成立。
最后法院判決:袁某與姜某簽訂的《購房協議》有效,案涉房屋為張某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作者單位:白河林區基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