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已經(jīng)成為人與人之間常用的溝通工具之一,而微信聊天在訴訟證據(jù)中的分量也越來越重,那么什么樣的微信聊天記錄才能成為有效證據(jù)呢?隨便截幾張圖就能當呈堂證供嗎?
【簡要案情】2023年,澤普縣某有限公司承包了澤普某小區(qū)裝修工程,為按期完成工程,將鋁合金門窗制作工作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給澤普縣某制作中心,并通過微信向澤普縣某制作中心傳達了相關制作要求,澤普縣某制作中心按期完成相應工作后,將自制的安裝圖紙及費用清單通過微信發(fā)給澤普縣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雙方未進行書面結算。2024年1月,雙方以微信方式進行溝通后,澤普縣某有限公司承諾2024年年前裝修工程完工后,通過微信將費用支付給澤普縣某制作中心,但經(jīng)澤普縣某制作中心多次催要未果后,遂將其訴至澤普縣人民法院。
【案件審理】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債務應當履行。該案中,原告澤普縣某制作中心與被告經(jīng)澤普縣某有限公司口頭協(xié)商,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完成被告承接房屋裝修項目中的鋁合金門窗制作工作,被告是定制人,原告是承攬人,原告負有按約完成相應工作的義務,被告負有向原告支付承攬費的義務,雙方之間形成了承攬合同關系。根據(jù)審理查明,原告完成房屋裝修項目中制作鋁合金門窗的工作,經(jīng)原告結算,其完成部分的承攬費通過微信的方式向被告發(fā)送了清單,被告對此并未提出異議,并稱等完成全部裝修后向原告付款,視為對款項金額的認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攬費具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現(xiàn)實生活中,微信作為當下最為常用的通訊工具,其聊天記錄也時常被作為電子證據(jù)提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微信聊天記錄、微博、電子郵件、電子支付記錄等,均屬于電子證據(jù);當事人以電子數(shù)據(jù)作為證據(jù)的,應當提供原件。因此,我們在主張權利時不僅要提供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打印件,同時要提供完整的原始載體,并且還要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號的使用者,否則可能導致證據(jù)不被采信。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