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會后,朋友因飲酒無法開車,為確保好友安全,駕駛朋友的車將其送回家,但在駕駛過程中車輛不幸受損,想不到朋友竟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該怎么辦呢?
【案情回顧】
趙某與劉某系好友。某次聚會趙某因大量飲酒,無法駕車。為了確保趙某的安全,劉某主動提出駕駛趙某的車送趙某回家。在前往趙某家的路上,由于道路積水,車輛不幸涉水受損,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介入,將涉水車輛拖至維修店進行維修,并支付了5萬元的修車費,然而趙某卻認為這筆費用應由劉某承擔,于是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承擔車輛維修費用及貶值損失費共計8萬元。面對索賠,劉某十分委屈,辯稱自己是出于好意幫忙,才駕駛趙某車輛將他送回家,對于車輛涉水造成的損失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據調查,事發當晚,趙某與多位朋友聚會用餐,由于趙某飲酒不便駕駛涉案車輛,便由劉某幫忙駕駛。劉某駕駛車輛的行為是為了保障趙某的身體健康等權益而實施的的情誼行為。如果情誼行為人在實施過程中,因主觀上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而未達到法律規定或者社會生活一般原則所要求的注意程度,從而造成了損害事實,那么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查明的事實,事發當晚降雨,劉某駕駛車輛送飲酒的趙某回家,途中劉某已盡到觀察道路、預判水深與發動機距離以及謹慎駕駛等注意義務。趙某提供的證據也不足以充分證明劉某對涉案損害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因此,趙某要求劉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要證據不足,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優秀的品質,是一種日常的情誼行為。其法律性質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另一方接受幫助或者恩惠的關系。但現實中可能會出現好心辦壞事的情況,尤其是當受惠人因情誼行為而遭受損失時,原本不屬于法律調整范圍的情誼行為,可能引發民事侵權之債。此時就需要依法為據,以德為要,調整規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施惠人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判決助人者不承擔責任,免除好人的后顧之憂。
暫時沒有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