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普湖縣人民法院色也克人民法庭審理一起小額訴訟案件,法官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并當庭宣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上訴。
那么什么是小額訴訟呢?
基本案情
該案雙方當事人屬長期合作關系,圖某因資金流轉困難,在阿某處賒走價值2100元的貨,到了雙方約定的還款日期后,經阿某多次催要,圖某拒不還錢,遂阿某將圖謀訴至色也克人民法庭。
審理過程
色也克人民法庭受理該案件后,審理法官了解到該案訴訟標的額小,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試圖通過調解化解糾紛,但是圖某拒不配合調解,迫于無奈審理法官終止訴前調解程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受理此案,并向圖某發出開庭傳票傳喚。圖某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色也克人民法庭缺席審理并當庭宣判,判決圖某10日內償還阿某買賣款,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
為縮短辦案周期,切實減輕當事人訴累,岳普湖縣人民法院嚴格依據小額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加大小額訴訟程序適用力度,簡化立案、送達、庭審等訴訟程序,以高質、快捷的審判方式,為當事人節約訴訟成本,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什么是小額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作者單位:新疆喀什地區岳普湖縣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