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委托幾個訴訟代理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便親自進行訴訟,或者雖能親自參加訴訟,但需要別人提供法律幫助時,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這里的近親屬是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工作人員是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
民事訴訟中,委托訴訟代理人有權代理哪些事項?
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權限有以下兩種:(1)一般授權,代理人只能依據委托行駛程序性的訴訟權利,如代為起訴、代為提交證據等;(2)特別授權,代理人可以依據委托行使實體性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如果授權委托書中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時,視為一般代理,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與對方進行和解嗎?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訴訟中,如果委托人進行了特別授權,訴訟代理人可以進行和解。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變更或者解除后,當事人應當如何處理,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委托訴訟代理關系成立后,當事人可以和委托人對代理權限進行變更或者解除代理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變更或者解除后,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和訴訟的正常進行,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作者單位:和龍林區基層法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