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姜某是某農科所的研究人員,根據農科所的科研立項安排,姜某負責一種冬季甜草莓的研究開發,農科所提供科研資金、實驗基地和輔助人員的配備。經過五年的科技攻關,最終研究出了冬季耐寒超甜草莓,并獲得了植物新品種權,該草莓新品種參加農博會還獲得了植物新品種的金獎。后來,農科所參加農業農村部組織的科研評獎時也將該項目提交參加評獎,但參評的有關材料中都未出現姜某的名字。姜某多次與農科所協商,要求在有關材料上署上自己的名字。農科所表示這種草莓新品種的研發是完成研究所的工作任務,也完全利用了農科所的物質條件,因此屬于職務作品,姜某雖然是項目的主要負責人也無權要求署名。
【法官說法】
姜某負責研發的草莓新品種獲得了植物新品種權,屬于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由于該技術成果的完成是姜某完成農科所交辦的工作任務,實質上也完全利用了農科所的物質條件。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本案中,該植物新品種屬于職務技術成果,其使用權、轉讓權應當屬于農科所。但同時民法典也規定,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因此,作為該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的姜某有權要求在相關文件上署名。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九條 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琿春林區基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