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是否申請回避”是法官經典“臺詞”之一,然而有些當事人的回答卻能讓法官瞬間“石化”。
1.民事訴訟中的回避指的是什么?
民事訴訟案件的回避是指審判人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者訴訟活動,而更換其他審判人員的審判制度。
2.民事訴訟中,回避人員有那些?回避方式有那些?
民事訴訟中的回避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執行員。回避方式有三種分別是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決定回避。
3.什么時候提出回避申請?
(1)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
(2)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3)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一般情況下,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4.審判人員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審判人員的回避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2)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4)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5)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6)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這里的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
5、對于法院作出的決定不服的應如何處理?
(1)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2)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作者單位:和龍林區基層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