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靖宇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案件回顧:
被告人張某為獲取機動車駕駛資格,于2021年8月21日通過微信網友,提供本人照片,以人民幣48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本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后張某駕駛汽車行至長長高速撫松收費站出口時被民警查獲。
該院認為;
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偽造駕駛證件,仍然配合提供制作假證的資料偽造駕駛證并購買予以使用,其行為構成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綜合考量認罪認罰、坦白等因素后,依法做出以上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