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高清福利网站,99日影院在线播放,操欧美肥逼视频,在线看免费一级A片视频,美女黄免费视频,亚洲精品一

當前位置:首 頁政策研究法治探討詳細內容
趙文雅 樊蕊:為什么當下詐騙類案件高發
來源:中國法治 作者:趙文雅 樊蕊  日期:2025-6-8 字體: [大][中][小]

    當前及時通訊、遠程支付和線上交互技術的滲透、運用和融合,促進了市場格局的重新構建和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化,在此背景下犯罪模式也在發生動態變化和調整,嚴重暴力犯罪和多發性傳統“盜搶騙”案件發案量逐步減少,但傳統犯罪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通過互聯網得以翻新,特別是詐騙類案件呈現出高發多發態勢與持續演化趨勢,詐騙手段層出不窮、受害群體不斷擴大、社會危害日益加劇。據公安部最新統計,2025 年第一季度全國已有超過 50 萬人掉進詐騙陷阱,平均每分鐘就有 1.3 個人被騙。僅 2025 年 2 月,全國詐騙案件涉案金額就超數億元。詐騙案件涉案金額動輒幾百萬元、上千萬元,所引發的“賣房抵債”“逼人輟學”“跳樓自殺”等事件屢見報端,詐騙案件已從單純的財產侵害演化為復合型社會危害,不僅破壞了“法治”和“誠信”兩大市場經濟基石,嚴重沖擊社會基本信任和正常商業往來,還迫使公檢法機關及銀行、電信等企業投入巨大人力物力遏制詐騙,大幅增加了社會運行成本。整體來看,詐騙犯罪的高發與蔓延態勢,已成為當前社會治理面臨的嚴峻挑戰。

    一、詐騙高發的多維驅動因素

    (一)犯罪成本低與打擊難度高的失衡

    潛在犯罪嫌疑人在決定是否實施犯罪時,除考慮犯罪收益,還會考慮犯罪成本。而詐騙犯罪呈現“低投入、高產出”的特點。犯罪分子只需通過網絡購買話術劇本和詐騙工具,即可快速實施犯罪。而跨境作案、分工嚴密的犯罪團伙往往將服務器設在境外,資金通過多層賬戶分流,導致案件偵破周期長、追贓難度大。例如,四川南充“4・01”電信網絡詐騙案中,辦案機關歷時兩年才打掉在緬甸北部活動的21個詐騙團伙,追回損失不足涉案金額的30%。除了犯罪的直接成本以外,犯罪的間接成本——定罪量刑方面整體偏輕。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但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法律責任認定方面不夠完善,在定罪量刑方面沒有進一步細化,導致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處罰依據主要是刑法第266條以詐騙罪量刑處罰。而現行法律對詐騙犯罪的三個量刑幅度所對應的犯罪金額規定比較高,導致對犯罪分子的處罰往往較輕,犯罪分子違法成本低,法律法規對犯罪分子震懾作用偏弱。

    (二)個人信息泄露形成黑色產業鏈

    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非法獲取與販賣正成為詐騙犯罪的“精準導航系統”。當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信息甚至行蹤軌跡等數據流入黑市,詐騙分子即可依托這些“精準地圖”實施定向圍獵。某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工作人員王某因違規存儲涉密文件,導致1000余份含個人信息的資料被境外勢力竊取,最終被用于偽造身份實施詐騙,暴露出敏感信息泄露可能引發的連鎖安全風險。而在更廣泛的層面,工商登記、銀行開戶等環節的審核漏洞,使得 “實名不實人”的電話卡、銀行卡被批量偽造,2025年2月全國因出售“兩卡”被追責的涉案人員超1.2萬人,這些“實名工具”成為詐騙分子洗錢、轉移資金的“合法外衣”。

    信息泄露之所以成為詐騙犯罪的“孵化器”,在于其打破了詐騙分子與受害者之間的信任壁壘。當詐騙分子能準確報出受害人的姓名、住址、甚至醫療記錄或網購偏好時,受害者往往因“信息真實”而放松警惕。這些精準信息幾乎全部源自泄露——從醫療、教育、房地產等機構的內部數據,到電商、物流平臺的用戶資料,近年來涉及個人信息的案件呈爆發式增長,覆蓋生活全領域。公安部指出,犯罪分子主要通過六大手法獲取信息:既有釣魚軟件騙取、黑客攻擊盜竊等技術手段,也有行業“內鬼”利用職務便利泄露——某快遞公司員工曾與信息販子勾結,將200萬條客戶物流信息以每條0.5元的價格出售,這類內部泄露占比超過60%,成為最主要的信息源頭。更嚴重的是,信息泄露的危害已超越經濟層面。當包含生物特征、金融賬戶、甚至涉密單位人員信息的“數據裸奔”時,不僅個人財產安全岌岌可危,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也面臨威脅。2024年破獲的某跨境詐騙案中,犯罪團伙利用非法獲取的公務員信息,偽造“廉政調查”場景實施詐騙,不僅造成經濟損失,更對政府公信力產生負面影響。個人信息作為數字時代的“社會身份證”,其保護失效本質上是對公民隱私權與安全感的雙重侵蝕,而黑色產業鏈的存在,則讓這種侵蝕演變為有組織、規;纳鐣Α

    (三)司法機關存在趨利性執法

    當下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顯現的趨利性傾向,已成為扭曲司法公正、推高詐騙類案件數量的重要動因。其核心問題在于,以刑事手段強行介入并處置本應屬于民事領域的糾紛或欺詐行為。這種錯位的根源往往在于對“經濟回報”的考量——無論是“以罰代管”的慣性思維,還是與罰沒款項掛鉤的考核機制,甚至是個別地方隱形的案款提成,都誘使執法者為追求“辦案收益”而主動模糊甚至突破法律界限?己藱C制異化也進一步加劇了這一問題。部分地區將“罰款數額”“案件數量”作為執法成效的量化指標,基層為完成考核任務,可能將民事糾紛刑事化以提升案件數量和罰沒收入。在趨利動機驅動下,普通合同違約、履約瑕疵或復雜商業爭議中存在的民事欺詐,被簡單、粗暴地拔高定性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詐騙,強行納入偵查管轄范圍。2024 年最高檢督辦的 31 件趨利性執法案件中,涉及跨區域抓捕、超權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為,直接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其中某化工企業因賬戶被超額凍結導致經營停滯,經監督后解凍5.7億余元資金。這不僅是對公民人身自由與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肆意侵犯,更導致了司法資源的嚴重錯配,寶貴的偵查力量被大量消耗在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上,真正需要刑事手段打擊的惡性詐騙反而可能因資源擠占而被忽視。長此以往,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基石必將被侵蝕,營商環境法治化的努力也將面臨嚴峻挑戰。遏制此種扭曲路徑,關鍵在于斬斷執法行為與經濟利益的直接掛鉤,嚴守刑民界限,讓司法權力回歸其守護公平的純粹本源。

    (四)公眾防范意識與風險認知的錯位

    當前,詐騙受害群體正經歷顯著變化,不再局限于老年人和低學歷人群,中青年及高學歷群體的受騙比例持續上升。2025 年第一季度數據顯示,“80后”“90 后”受騙者占比分別達23.10%和20.95%,這一群體雖具備經濟基礎和教育背景,卻對AI換臉、虛擬投資等新型詐騙手段缺乏足夠警惕。部分受害者的僥幸心理成為詐騙分子的“突破口”。在兼職刷單、虛假投資等騙局中,不少人明知“低投入高回報”違背常理,卻因貪利心態或“試錯成本低”的想法陷入陷阱。而更深層的原因在于,社會轉型期的結構性矛盾與個體心理弱點形成共振。隨著社會保障壓力增大、老齡化加劇、經濟不確定性上升,部分人群滋生焦慮、功利心態,而社會問題與人類的心理弱點緊密相關,在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下,自身的心理弱點更容易被激發,導致價值觀、是非觀不牢固,更容易做出錯誤的選擇和判斷,讓詐騙團伙有機可乘。

    二、構建全鏈條防控的法律對策體系

    (一)進一步填補立法漏洞,細化司法解釋

    一是要出臺主觀故意認定規則。詐騙犯罪是侵財類犯罪中最為疑難復雜的一類犯罪,其中,詐騙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是長期困擾理論與實踐的重大問題,認定詐騙犯罪的主觀方面,應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通過客觀行為、客觀證據準確認定主觀方面。檢察院、法院等相關部門,要積極推動出臺《詐騙犯罪主觀要件認定指引》,通過列舉典型客觀行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公安機關要想提高犯罪懲罰成本,需把握“犯罪收益”和“刑罰風險”之間的博弈關系。逐利性是犯罪分子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根本追求,而使犯罪分子遭受與其違法犯罪行為及責任相匹配的痛苦則是刑罰的本質。因此,公安機關要想遏制詐騙犯罪的高發態勢,就要洞悉犯罪分子趨利性動因,通過增加“刑罰風險”來降低“犯罪收益”。特別是要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和強度,提高違法犯罪成本、降低犯罪收益,進一步擠壓犯罪生存空間,最大限度剝奪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三是通過擴大解釋與專門立法積極應對新型詐騙手段。一方面,要積極推動將“AI擬聲換臉詐騙”“深度偽造技術實施欺詐”等明確列為《反電詐法》第14條規定的“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提升對AI換臉、虛假投資平臺等新型詐騙手段的應對能力。一方面,要進一步理清平臺的責任邊界。如依據《反電詐法》第22條,要求網絡服務提供商對涉詐高風險賬號(如短期內頻繁更換綁定銀行卡)實施強制實名核驗。若平臺明知賬號被用于詐騙仍放任不管(如未及時封禁涉詐直播間),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方面,要加快制定《電信詐騙電子數據取證規范》,明確區塊鏈存證、云服務器日志的合法性認定標準,為做好境外詐騙網站的證據固定工作提供政策支撐和指引。

    (二)進一步加強源頭治理,嚴厲打擊泄露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

    從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初始環節來看,如果不能有效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就難以遏制利用個人信息實施的精準詐騙活動。全國公安機關在“凈網2021”專項行動中共破獲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9800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7萬余名,其中個案涉案金額最多高達1.9億元、個案竊取信息量最多高達數十億條。個人信息泄露是網絡黑灰產業難治理的癥結所在,也是社會治理難點向信息層面轉變的體現。隨著犯罪周邊產業的升級轉型,個人信息販賣也更加專業化,不再單純販賣公民個人信息,而是將身份證號、銀行卡號、手機號等信息“打包”,出售給詐騙、賭博等犯罪團伙或者同一犯罪類型的不同犯罪團伙,危害性極大。

    一是公安機關要加強源頭治理,加大個人信息保護的宣傳力度,特別是提高群眾對涉身份證信息、銀行卡信息、賬號密碼信息的敏感意識。

    二是要從國家層面加強對App、運營商的監管力度,出臺民事、刑事、行政等配套法律措施,明確App經營者及相關運營商的責任,保持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嚴打高壓態勢。

    (三)進一步加強檢察監督,遏制趨利性執法

    一是明確刑民界限,強化法律適用統一。司法實踐中應嚴格審查“非法占有目的”“欺騙程度” 等要件,避免將民事欺詐或商業風險錯誤認定為刑事犯罪。最高檢 2024 年發布的《民法典時代:從 “民刑交叉” 到 “民刑協同”》強調刑法謙抑性,要求僅在民事法律無法有效調整時介入。

    二是嚴格立案審查監督。強化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對經濟犯罪報案材料的實質性審查,重點審查是否存在真實、清晰的犯罪事實及證據線索,堅決杜絕僅憑一方訴求或民事爭議事實即啟動刑事程序。對違法插手經濟糾紛、濫用強制措施等行為及時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并跟蹤落實?梢笊嫫蟀讣盖霸瓌t上需聽取法律專業人士或專家意見。

    三是加強監督制約與權利救濟。檢察機關應常態化開展涉企刑事“掛案” 清理,推廣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通過大數據篩查異常立案線索,研究制定規范辦理跨區域涉企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見,進一步規范管轄權、“查扣凍”監督機制,從源頭上推動解決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等問題。最高檢 2025 年部署的違規異地執法專項監督,重點打擊跨區域抓捕、違法 “查扣凍” 等行為,為統一裁判標準提供制度支撐。同時完善當事人及律師對違法立案、違法偵查的高效申訴、控告救濟渠道,降低行政復議和訴訟成本,確保被不當刑事立案的企業和個人能夠及時獲得司法救濟。

    四是提升執法專業化水平與法治意識。針對公安經偵、法制等關鍵崗位干警,持續開展民商事法律知識、復雜經濟關系辨析、刑民交叉案件處理能力的專業化、實戰化培訓,克服“重刑輕民”思維定式。引導干警深刻理解刑事手段的謙抑性原則,樹立“保護產權、服務發展”的大局觀,認識到將民事糾紛刑事化對營商環境和企業活力的嚴重破壞性,自覺維護法治權威與司法公信。

    (四)進一步發揮律師職業優勢,助力全民反詐體系建設

    一是精準開展法律宣傳,構助力建分層普法體系。律師可以開展“模擬法庭進校園”、與社區結對開展“反詐會診日”等互動,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和研究特長,助力全民反詐體系建設。

    二是聚焦主責主業,推動專業化案件代理。進行新型詐騙案件法律研究與辯護,出具專業法律意見。參與立法與政策建議。律師協會可向立法機關提交專項報告,為企業提供反詐合規顧問服務。律師在反詐治理中兼具“法律傳播者”“權利守護者”“制度建設參與者”三重角色。通過精準普法提升公眾法律免疫力,通過專業代理筑牢受害者維權防線,通過合規服務切斷犯罪滲透渠道,律師行業的深度參與將有效彌補“重打擊、輕預防”的治理短板,助力構建“法律威懾—專業支持—社會協同”的立體化反詐生態。

    結語:詐騙犯罪的高發是技術進步、趨利性執法與法律滯后共同作用的結果。要遏制這一趨勢,需進一步填補立法漏洞,細化司法解釋;進一步加強源頭治理,嚴厲打擊泄露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進一步加強檢察監督,遏制趨利性執法;進一步發揮律師職業優勢,助力全民反詐體系建設等。唯有全社會形成反詐合力,才能促進社會法治進步。

↓ [相關文章]                [發表評論(共0條)] [↑返回頂部]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關鍵字:

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