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下趨利性司法的表現
司法機關趨利性司法,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每一種都嚴重侵蝕著法治的根基,破壞著社會的公平正義。
(一)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在市場經濟生活中,經濟糾紛本應通過民事法律途徑妥善解決,然而,一些司法機關卻背離了法治軌道,將民事糾紛錯誤地認定為刑事犯罪,悍然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這一行為,不僅混淆了民事與刑事的界限,更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和法治環境。例如,某些企業之間因合同履行、債務糾紛等問題產生爭議,本可通過民事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可個別司法機關卻在利益的驅使下,將其定性為合同詐騙、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對企業負責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凍結企業賬戶,扣押企業資產。一些地方司法機關為了保護本地企業利益,對涉及外地企業的經濟糾紛,動輒動用刑事手段,對外地企業進行刑事立案,將企業負責人抓捕歸案,逼迫外地企業就范。
(二)違規異地執法
按照法律規定和執法程序,司法機關執法應遵循一定的地域管轄范圍,然而,違規異地執法的現象卻屢禁不止。一些司法機關違反異地執法規定,擅自跨區域執法,在沒有充分法律依據和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到其他地區對企業或個人進行調查、抓捕、查封扣押財產等執法活動。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破壞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還有一些執法機關,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對一些跨地區的經濟案件,不管是否有管轄權,都競相插手,進行異地執法,導致執法混亂,當事人無所適從。違規異地執法,讓當事人面臨陌生的司法環境,無法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也容易引發地方之間的執法沖突,破壞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三)強制措施與查封扣押凍結亂象
在執法過程中,強制措施與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是司法機關為了保障案件辦理、防止證據滅失、保障被害人權益等目的而采取的必要手段,但一些司法機關卻濫用這些權力,導致亂象叢生。他們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些案件中,司法機關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時,不嚴格審查財產與案件的關聯性,將企業大量與案件無關的財產也一并查封扣押凍結,使得企業資金周轉困難,生產設備無法正常運轉,業務無法開展。還有一些司法機關在案件辦理結束后,不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長期占用當事人的財產,給當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這種濫用強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權力的行為,不僅違背了執法的初衷,也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和公信力。
(四)人為制造管轄亂象
管轄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環節,明確的管轄規定有助于確保司法活動的有序進行,然而,一些司法機關為了謀取利益,故意制造管轄爭議,爭搶或推諉案件,破壞了司法管轄秩序和公正性。在一些經濟利益較大的案件中,不同地區的司法機關為了爭奪管轄權,不惜采取各種手段,甚至不惜違反法律規定。他們通過與當事人勾結、虛構案件事實、制造管轄連接點等方式,將本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攬入懷中,以獲取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經濟利益。相反,對于一些棘手、無利可圖的案件,他們則相互推諉,不愿意承擔管轄權,導致案件久拖不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這種人為制造管轄亂象的行為,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也破壞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讓當事人對司法機關失去信任,嚴重影響了法治社會的建設。
二、趨利性司法現象的深層原因
司法機關趨利性司法現象的存在,絕非偶然,其背后有著復雜而深刻的原因,這些原因相互交織,共同作用,使得趨利性司法這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頑固存在,難以根除。
(一)利益驅動
在趨利性司法的諸多成因中,利益驅動無疑是最為關鍵的因素之一。經濟利益的誘惑,如罰沒收入與部門利益掛鉤,使得一些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將追求經濟利益置于法律公正之上。部分地方存在將罰沒收入作為經費全額或者部分返還給辦案部門的現象,甚至將其作為績效的一部分。在這種利益分配機制下,辦案部門為了獲取更多的經費和績效獎勵,往往會采取各種手段增加罰沒收入,從而導致趨利性司法行為的發生。
地方保護主義作祟也是利益驅動的一種表現形式。一些地方為了保護本地企業的利益,維護地方經濟的發展,不惜動用司法機關,對涉及外地企業的經濟糾紛進行干預。他們通過趨利性司法,偏袒本地企業,打壓外地企業,以達到保護地方利益的目的。這種行為不僅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也損害了法治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在一些跨地區的經濟案件中,地方司法機關為了爭奪管轄權,獲取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經濟利益,不惜違反法律規定,與當事人勾結,虛構案件事實,制造管轄連接點,將本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攬入懷中。這種行為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也破壞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讓當事人對司法機關失去信任。
(二)法律制度漏洞
刑事立法不完善,為趨利性司法提供了可乘之機。我國地域管轄規定過于寬泛,導致在一些案件中,不同地區的司法機關對管轄權存在爭議。對于一些經濟犯罪案件,由于犯罪行為的復雜性和跨地域性,很難準確確定管轄權。這就使得一些司法機關為了謀取利益,故意爭奪管轄權,進行趨利性司法。刑事訴訟法中缺乏對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明確規定,使得當事人在面對司法機關的不當管轄時,無法通過有效的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趨利性司法的氣焰。
在一些經濟糾紛案件中,由于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司法機關在認定案件性質時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使得一些司法機關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故意將民事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以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從而實現趨利性司法。法律對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權力約束不夠嚴格,對濫用權力的行為缺乏明確的制裁措施,也使得一些司法機關敢于鋌而走險,進行趨利性司法。
(三)監督機制缺失
內部監督不足,是趨利性司法難以被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司法機關內部的監督機制往往存在著形式主義的問題,監督力度不夠,監督效果不佳。一些內部監督部門在發現趨利性司法行為時,往往礙于情面或者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擾,不能及時、嚴肅地進行處理。內部監督的滯后性也使得一些趨利性司法行為在發生后,不能及時被發現和糾正,從而造成了更大的危害。
外部監督渠道不暢,同樣使得趨利性司法行為難以被有效監督。社會公眾對司法機關的執法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途徑,雖然媒體監督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曝光一些趨利性司法行為,但由于媒體的報道往往受到各種限制,很難全面、深入地對趨利性司法行為進行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等也存在著監督不到位的問題,對司法機關的執法行為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督。司法機關與其他監督主體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也使得監督工作難以形成合力,無法對趨利性司法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
(四)執法人員素質良莠不齊
部分執法人員法治觀念淡薄,是趨利性司法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他們沒有深刻認識到執法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將執法權力視為謀取個人利益的工具。在面對經濟利益的誘惑時,他們往往經不起考驗,為了個人私利而不惜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趨利性司法。一些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依法辦事,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對當事人進行不公正的處罰。
業務能力不足,也使得一些執法人員容易受到利益的驅使,做出趨利性司法行為。他們對法律知識的掌握不夠扎實,對案件的判斷能力不足,在處理復雜案件時,往往容易出現錯誤。一些執法人員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特點和規律認識不足,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容易將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混淆,從而以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進行趨利性司法。部分執法人員缺乏職業道德,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吃拿卡要” 等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和公信力。
三、趨利性司法治理的重要性
治理司法機關趨利性司法,絕非只是對個別不良現象的簡單糾正,而是一場關乎法治根基、社會公平與經濟發展的深刻變革,其意義深遠,影響重大。
從法治建設的維度來看,這是維護法治權威的關鍵之舉。法治,作為現代社會的基石,其核心在于法律的平等適用和公正執行。趨利性司法的存在,猶如一顆毒瘤,侵蝕著法治的肌體。它讓法律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使得法律的尊嚴和權威蕩然無存。當司法機關為了經濟利益而隨意插手經濟糾紛,將刑事手段作為打壓競爭對手的武器時,公眾對法律的信任也隨之崩塌。只有堅決治理趨利性司法,讓司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能重塑法治的權威,讓法律成為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的堅實護盾,讓法治精神在社會的每一個角落生根發芽。
于營商環境而言,這是優化市場生態的迫切需求。良好的營商環境是經濟發展的肥沃土壤,而趨利性司法則是這片土壤中的“害蟲”。它干擾了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讓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充滿了不確定性和恐懼。企業在面對可能的趨利性司法時,往往會畏縮不前,不敢大膽創新和投資,這無疑阻礙了經濟的活力與創造力。治理趨利性司法,能夠為企業營造一個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環境,讓企業能夠安心經營、放心發展,激發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促進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為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奠定堅實基礎。
從公民權益的角度出發,這是保護人民福祉的根本保障。司法機關的執法行為,與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趨利性司法的受害者,不僅僅是企業,更是廣大的普通民眾。當執法權力被濫用,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都將受到威脅。治理趨利性司法,能夠確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讓每一個公民都能在法治的陽光下,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享受到公平正義的溫暖。
治理司法機關趨利性司法,是時代的呼喚,是人民的期盼。這需要政府、司法機關、社會組織和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政府應加強頂層設計,完善相關政策法規,為治理趨利性司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司法機關要強化自我約束,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做到公正司法、廉潔執法;社會組織應積極發揮監督作用,為治理工作建言獻策;每一位公民也要增強法治意識,敢于對趨利性司法說“不”,共同守護法治的尊嚴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只有全社會形成合力,才能徹底鏟除趨利性司法這一毒瘤,讓法治的光芒照亮社會的每一個角落,讓公平正義成為社會的主旋律。
四、解決趨利性司法的措施建議
面對司法機關趨利性司法這一沉疴頑疾,必須多管齊下,從完善法律制度、強化監督制約、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人員素質等多個方面入手,堅決予以整治,讓司法機關回歸到公正執法的正軌,重塑法治的權威與尊嚴。
(一)完善法律制度
明確細化法律規定,是解決趨利性司法問題的基礎。立法機關應深入調研,針對當前法律中存在的模糊地帶和漏洞,進行精準修訂和完善。在經濟犯罪領域,明確界定犯罪構成要件,避免將正常的經濟糾紛錯誤地納入刑事范疇,嚴格區分民事與刑事的界限,為司法機關提供清晰的執法依據。完善刑事立法,尤其是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減少管轄權的爭議空間。可以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管轄規則,明確不同類型案件的管轄標準,避免司法機關為了利益而爭搶管轄權。
健全管轄權異議制度至關重要。賦予當事人和辯護人充分的管轄權異議權利,當他們認為司法機關的管轄存在問題時,能夠通過合法途徑提出異議,并確保異議得到及時、公正的審查和處理。這不僅可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能對司法機關的管轄權行使形成有效的制約,防止其濫用管轄權進行趨利性司法。堵塞法律漏洞,還需加強對法律實施過程的跟蹤評估,及時發現新出現的問題,通過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等方式,填補法律空白,使法律體系更加嚴密,不給趨利性司法留下可乘之機。
(二)強化監督制約
加強內部監督,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是關鍵。司法機關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體系,明確監督職責和權限,加強對執法活動的全過程監督。通過定期開展執法檢查、案件評查等活動,及時發現和糾正趨利性司法行為。建立內部監督的問責機制,對于發現的趨利性司法問題,不僅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管理責任,形成有效的內部約束。
拓寬外部監督渠道,形成監督合力,才能讓趨利性司法無處遁形。充分發揮人大監督的作用,人大應加強對司法機關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通過聽取工作報告、開展執法調研等方式,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職,公正執法。強化政協的民主監督,政協委員可以通過提案、調研等形式,對司法機關的執法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司法公正。發揮媒體和公眾的監督作用,建立健全舉報投訴機制,為公眾提供便捷的舉報渠道,鼓勵公眾對趨利性司法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同時,媒體應發揮輿論監督的優勢,對典型的趨利性司法案例進行曝光,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推動問題的解決。
(三)規范執法行為
建立健全執法規范和標準,是規范執法行為的前提。司法機關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執法實踐,制定詳細、具體的執法規范和操作流程,明確執法的程序、方式、標準和要求,確保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章可循。加強對執法活動的全過程管理,利用信息化技術,建立執法信息平臺,對執法活動進行實時監控和記錄,實現執法過程的透明化和可追溯。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嚴格審批程序,加強對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的審查,防止趨利性司法行為的發生。
提高執法規范化水平,還需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使其熟悉執法規范和標準,掌握正確的執法方法和技巧。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價機制,將執法規范化情況納入執法人員的績效考核體系,對執法規范、公正的人員進行表彰獎勵,對執法不規范、存在趨利性司法行為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激勵執法人員自覺遵守執法規范,提高執法質量。
(四)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加強法治教育,是提高執法人員素質的首要任務。通過開展法治培訓、專題講座、案例研討等活動,增強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使其深刻認識到執法工作的嚴肅性和公正性,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職責。提升業務培訓,針對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有針對性地開展業務培訓,提高其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培訓內容應涵蓋法律知識、執法技能、調查取證、案件分析等方面,使執法人員具備扎實的業務功底,能夠準確判斷案件性質,正確適用法律,避免因業務能力不足而導致趨利性司法行為的發生。
建立考核機制,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全面考核。考核內容不僅包括業務能力,還應包括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方面。將考核結果與執法人員的晉升、獎懲掛鉤,對考核優秀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進行離崗培訓或調整崗位,對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以此激勵執法人員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做到公正執法、廉潔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