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物業糾紛,真正做到了解民憂、辦實事、暖民心,從源頭化解矛盾糾紛。
葉某購買某小區房屋,并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葉某收房后發現房屋北側有配電箱且存在房屋滲水問題,加之以該房屋并未實際居住為由,從2021年1月起一直未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催繳未果后,起訴至阿勒泰市人民法院要求葉某交納物業費,并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本案中,物業公司為包括葉某在內的小區業主提供了物業服務,葉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物業公司的服務存在根本性違約,故其應依照約定交納物業費。由于葉某并未實際入住該房屋,物業費以六折計算。雖然葉某購房時開發商未告知其房屋北側有配電箱,此情況不是物業公司造成,不應作為業主拒付物業費的理由。同時,物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對業主反映的問題應當積極與相關責任人協商、溝通,并將相關結果反饋給業主,而本案中物業公司在服務過程中亦存在溝通不到位等不完善之處,這也是造成葉某拒交物業費的部分原因,故對物業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法院不予支持。關于房屋滲水問題,根據葉某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房屋滲水及相關維修不屬于物業公司的服務范圍,葉某應向相關責任主體另行主張權利。
經過調解員的耐心疏導,雙方由最初的拒絕溝通到后來慢慢接受,最終心平氣和接受調解員調解的意見,并達成了一致的調解協議。至此,一起物業糾紛圓滿化解。物業服務是城區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現實中物業公司應加強與業主溝通,不斷完善服務,才能取得廣大業主的理解和支持,積極主動交納物業費,進而物業公司才能有充足的物業管理資金實施物業服務。反之,若物業費用不能及時足額收取,將直接影響物業公司的正常運行,降低物業服務質量,形成惡性循環,最終影響全體業主的根本利益。(作者單位:阿勒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