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很多人在起訴后,由于與對方和解或調解等原因,認為此時糾紛已經解決,不需要繼續走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撤訴。 那么撤訴后是否還能以同一案件事實再向人民法院起訴?下面我們一起談談這一方面法律知識。
小白因某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作為一審原告,未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經法院通知后仍未預交,法院視為小白放棄訴訟,并依法按撤訴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小白就同一訴訟請求再次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該不該受理?
法官答復:應予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之規定,小白就同一訴訟請求再次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應予受理。
另,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