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當前,我國電子商務正處于飛速發展期,矛盾糾紛復雜、多發,公眾對電子商務價值觀呈現多元態勢,部分電商主體違背誠信原則的種種舉動,不但擾亂人們對電子商務產業的信任,還破壞了市場交易的誠信規則,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人民法院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單位,采取針對性舉措,做好電子商務信用建設,促進電商產業健康發展。為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課題,也成為法律實務中倍受青睞的前沿課題。不從法律制度上解決這些問題,將阻礙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現就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法律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與各位同仁共研。
一、電子商務及其法律制度的概述
(一)電子商務主要是指以電子交易和電子服務為核心、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商務活動的集合。
(二)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就是調整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與傳統的商務活動相比,以計算機網絡為載體的電子商務并沒有改變其商務活動的本質屬性,因此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當然受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調整商業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約束。[萬以嫻《論電子商務之法律問題——以網絡交易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1]
(三)電子商務的特點:
1、無國界性。因特網是開放性的,易于訪問,沒有出、入境限制,縮短了供需雙方的距離。通過超級鏈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導航手段即可掌握大量信息,人們不必親臨現場,便可進行價格、服務談判,完成某些交易過程。
2、虛擬性。電子商務活動中,企業經營使用的場所、機構、人員都可“虛擬化”。企業申請一個網址后,就可以利用它來宣傳自己的產品,接受定貨等。
3、無紙化。傳統商務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載體被數字化。人們被授予識別號、識別名或識別文件作為其在網上活動的標識,手寫簽名、圖章等被電子簽名代替,紙制憑證、記錄被電子表單、記錄、文件等所代替。
二、支持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必要性 電子交易具有不同于傳統交易的法律上的表象。為了保證其規范和有序進行,法律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從而消除傳統民商事法律對電子商務運作構成的障礙。但是,就電子商務交易形式法律制度而言,由于數據電文在商事交易中的運用,特別是因特網這一開放性商事交易平臺的建立,對商事法律關系帶來了的一系列新問題。為解決這些特殊問題而形成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都是區別于傳統商事交易制度的特有的制度:一是數據電文法律制度,二是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三是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這些法律制度所解決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如何在因特網上建立起商事交易的法律平臺。 三、當前電子商務法律保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交易安全問題。在進行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能否獲得安全保障是決定是否進行網上交易的關鍵。保障安全權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當前,網上交易的付款一般采用電子支付手段。但是現階段電子支付主要以信用卡和銀行卡作為付款工具。但目前現狀是,計算機病毒破壞、黑客侵襲以及內等問題時有發生,甚至癱瘓網絡。[王利明《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沖擊與因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二)信息真實完整問題。信息真實完整問題也就是信息真情權的問題。電子商務網站通過網頁信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有關情況,網頁信息也是了解所要購買的商品和服務真實的惟一渠道。但是許多網站均存在信息提供不全的問題,使消費者獲得的信息不完整。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三)廣告誤導問題。網絡廣告日益受到商家的青睞,成為宣傳、推介、造勢的常用工具。但以虛假不實的廣告、誘使消費者買賣劣質商品,甚至詐騙等虛假廣告問題也隨之增多,廣告是消費者電子商務交易的主要依據,消費者的購物大多根據廣告文字和圖像進行判斷做出決定。因此,虛假不實廣告會誤導消費者,引起糾紛。
(四)責任界定及責任承擔問題。電子商務的完成需要多個主體的參與,任何一個節點出現問題,都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管是黑客襲擊還是系統失誤,出現的責任終歸需要人來承擔,而法律上對電子商務中這一責任的承擔問題至今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周忠海《電子商務法導論》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0]
(五)電子商務合同的產生和效力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合同采取了新的形式,具有了新的特點。我國合同法雖然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對于電子合同、企業電子賬本及其他各類電子文檔的格式、操作規范等沒有明確規定。用戶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者發出要約。經營者可以回復電子郵件的方式作出承諾,使合同成立。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如果發出要約的是某個商業組織,該商業組織一般能夠在正常的工作日及時檢查自己的電子郵箱,也就能夠及時發現網頁經營者發來的承諾,雙方的合同得以成立。但是,如果發出要約的是個人用戶,而個人用戶檢查自己的電子郵箱的時間和次數具有很大的隨意性,當用戶發現了網頁經營者發來的承諾時,很可能已經超過了用戶要約確定的期限。在這種情況下,網頁經營者的承諾還能使合同成立或者由于網絡本身的原因,要約和承諾在網上發生塞車或遲到現象時應如何處理及合同怎樣才能算成立問題需要解決。[沈木珠《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幾個問題》河北法學,2001第19卷 ]
(六)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網上發表的作品、文章和其他產品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如何保護,是否需要和怎樣支付使用費,他人惡意地將受保護的知識產權作品在網上散布如何補救,新技術的發展必然影響到法律,特別是與技術聯系密切的知識產權法,而在知識產權法中,版權法又是受影響最顯著的一部分。在網絡環境下,作者突然發現已有的版權制度似乎力不從心,作者無法對自己的作品進行有效的控制。任何人都可以輕而易舉地把作者的作品上載到因特網上并很快傳遍全球,而作者卻可能對此毫不知情。因特網的跨時空性使得跨國性的侵權行為變成了普遍現象。于是法院將越來越多地回答下列問題:在這些作品越過邊界后,為保護這些作品,應適用什么法律尚需明確。因為電子商務知識產權與普通知識產權不同,從電子商務的類型可以得知,電子商務以互聯網為基礎,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之所以呈現出和普通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同的特征,正是由于互聯網的無國界性、高科技性和信息傳輸的快速性等網絡特征所引起。和普通的知識產權保護相比較而言,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更為復雜化,電子商務的興起繁榮不僅使原有的知識產權類型在權利的界定、保護措施、侵權認定和損害賠償等方面出現新的問題,更對原知識產權體系產生一定沖擊,因為在電子商務領域中逐漸出現一些亟待保護卻難以涵蓋于原知識產權框架中的新的權利類型。
1、版權方面:依靠網絡進行的全球電子商務,須臾不離各種商業信息在數據化網絡環境中的傳播和接受,這種在網絡環境下傳播的信息都和版權息息相關,比如商務信息的著作權、復制權和數據庫的保護等。由于電子商務環境下信息高速傳播且易被復制,這就產生了不同于傳統版權考量的新問題,即在全球電子商務中如何界定復制權范圍以及如何進行適當限制;同時由于全球電子貿易的迅猛發展,來自發達國家產業、商業和出版界要求保護所謂"非原創性數據庫"的呼聲越來越高,盡管學術界堅持認為沒有必要另起爐灶,在版權制度之外對數據庫進行特別保護,但是,究竟怎樣保護數據庫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國際社會都有待進一步的研究探討。
2、商標權方面:傳統的商標是一個平面的、固定的商業性的標志。但是網絡技術使得傳統的商標發生了許多變異,如商標的飄動化形象、多維形象、變動化形象、與音響效果結合形象、與氣味結合形象等多方面的變化已屬平常。如果按照過去傳統的保護方式,則難以界定把他人固定形象的商標過程化行為是否屬于商標侵權。
3、專利權方面:在專利法領域,由于電子商務所直接引起的特殊問題主要是電子商務商業方法專利問題。根據知識產權理論,單純的商業方法不具可專利性,然而,當商務方法構思與實施該商務方法的技術手段相結合,即在網絡平臺上借助具體技術手段、方法或程序達成有實際應用價值的技術方案時,該種電子商務商業方法可能獲得專利權進而受到專利法的保護。
4、域名:單個廠商參與電子商務的前提是在網上注冊域名,基于域名在電子商務中日益彰顯的無形價值,對于域名的知識產權保護已毋庸置疑。然而,從管理制度的起源上可見,傳統知識產權制度中任何類別都難以包容域名制度,因此,如何在知識產權的范疇內對其加以保護卻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同時,在電子商務中,域名本身的知識產權保護,從一開始就具有國際性,比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更多地要求國際社會的協調合作。
(七)法律規則的缺位。基于紙介質的傳統法律規則對合同和其他文件的書面形式、簽名以及原件、保存等的要求,數據電文的合法性及其效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再加之現行程序法及證據規則對待數據電文的證據力及其可執行力的不確定性,電子合同是作為書面證據還是其他類型的證據,如果作為書面證據,是否承認其作為"原件"的性質,等等,都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同時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上的不同規定。在傳統商務環境中,這種不協調可以通過沖突規則等予以緩解或在某種程度上予以解決,而在電子數據的發送傳輸情況下,規則不協調的沖突與矛盾又一次顯現出來。[蔣坡《我國電子商務法律調整問題》政治與法律2000第1期]
(八)制度不健全,質量難以保障,消費者維權難度大。電子商務一直以來存在的一個弊端--質量保證。不同于實體商店,只能通過文字與圖片來了解商品,卻無從切身感受它們的質量。一些不法商家將劣質產品大量出售。相對于實體店相對完備的消費維權體系,電子商務的消費維權體系在制度上尚處于起步階段,這是造成消費者維權難的首要因素。不但要提供相關的證據,還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故侵犯消費者權益后,往往最后的解決結果都是以消費者的妥協而告終。同時根據屬地管理的限制,如果經銷商不在消費者所在城市,監管部門無權對此進行處理,這往往會造成監管的脫節。由于網上經營者難以確認,經營場所不易查找;消費者沒有收據或發票,投訴時拿不出證據,很多時候在消協難以立案。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消費者合同糾紛通常適用民訴法的一般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其他國家一般多實行保護性管轄,即由消費者住所地的法院專屬管轄。顯然我國立法既不符合國際有關消費者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原則,也不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再加之對發起投訴的權利人資質審查不嚴格。權利人在該平臺進行注冊及身份認證并提交知識產權權屬材料后即可對各網站涉嫌侵權的產品進行投訴。訴訟中發現,在對權利人的資質審查中存在不足,對投訴通知的有效性審查不專業。在投訴通知的有效性審查方面,需要判斷通知是否適格的審查中存在諸多難點,因此在此情況下未經司法認定,權利人無權向平臺主張權利,又或者涉及專利侵權的投訴中,被投訴的商品是否落入相關專利的保護范圍涉及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甚至需要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具備對相關專業技術問題進行判斷的能力,進而也無法判斷侵權是否成立。這就造成對投訴的處理不充分。涉及電子商務服務提供者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以制止侵權行為,必要措施并不僅僅以刪除信息為限。亦反映出在審查投訴通知的有效性與反通知的有效性上掌握的標準不對等。
四、法院支持電子商務發展的建議
(一)完善電子商務及知識產權立法。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填補電子商務的法律空白。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在許多方面還存在著法律漏洞,填補這些法律漏洞對于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完善無疑意義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法》中增加對電子簽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認定的規定,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活動下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作為消費者的買方權利保護問題以及當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的規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機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應從法律上肯定起作為一個新興金融主體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規定它的成立條件、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對現行的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規進行全面清理,我國現行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有許多是基于傳統商事交易的紙面環境制定的,其中的許多規則已經不適應目前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甚至在法律適用方面會產生沖突,嚴重阻礙了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是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法律制度的重要環節。將電子商務活動納入法律管制的范疇,制定專門性的電子商務操作規范性法制,強調電子商務過程中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使合法與非法行為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可以減少新形勢下出現的新種類知識產權之權利不穩定及游離狀態。對電子商務中產生的多領域交叉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較好的方法,能夠從法理及實踐意義上解決到底是屬于商標、專利、反不正當競爭還是著作權法律哪個單方面保護的爭論問題。
(二)加大執法的力度,強調一體化保護手段。我國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逐步完善了對網絡條件下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因此,基本上已經解決了無法可依的問題。對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關鍵的還在于加強執法和實現綜合保護手段。不但要求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也要求在運用法律規定方面實行綜合處理。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要給予嚴厲的制裁。只有嚴格的執法,才有可能實現競爭狀態的良性循環,才能真正體現知識產權制度對科技創新的引導、激勵、保護作用。
(三)樹立“誠信為本”理念。筆者認為,應當找準法院在電子商務產業信用體系建設中的職能定位,深入開展電子商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宣傳教育和法律治理,加強商務誠信、網絡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著力打造本地區誠信電子商務產業。通過加快推進信用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經營者誠信素養,弘揚誠實信用的法律文化和“義利并舉”的商業精神,打造“重承諾、講誠信、重信義、講互利”的電子商務經營環境。同時,人民法院要全面加強與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的對接,全面加強電子商務市場、電子商務企業、網購個人誠信建設,樹立“誠信為本”、“純凈電商”形象。推進司法誠信體系建設,雖然審判工作是在常規的程序中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的,但在涉及電商產業信用體系建設每一宗具體案件,在對每一項具體的是非作出評判時,都會明確或潛在地受制于一定的司法理念或取向的指導。因此,人民法院應把堅持誠信為先確立為電子商務產業信用體系建設審判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司法價值取向。利用巡回審判、庭審直播、陽光微博等途徑對誠信缺失案件公開審判,分析涉案特點、成因,開展庭審誠信教育宣傳。通過公開發布相關誠信典型案例,裁判文書上網公開,引導提升社會各界誠信法治意識,大力倡導誠信交易的社會風尚,以達到正本清源、凈化社會風氣的司法目的。并積極發揮司法裁判導向作用,堅決打擊有損電子商務產業社會誠信的違法犯罪行為,從嚴審理涉及電子商務產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各類刑事犯罪;妥善審理涉及消費者權益等民生案件,認真審理涉及電子商務市場經營者制假售假、貨款糾紛、合同違約等商事案件,加大財產保全力度和不利于違約方的判決導向,使電子商務產業信用體系建設審判工作成為弘揚社會誠信精神的助推器。注重在調解中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從電子商務產業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出發,人民法院應特別注重調解中的誠實信用維護問題。首先,要把守持誠實信用作為當事人達成調解的觀念基礎。其次,要想方設法保證當事人誠信履行調解協議。如在調解協議中通過附加違約金、案外人擔保等方式對義務人設置履行擔保,以此敦促義務人自覺、按時地履行義務,提高調解的成功率,真正達到案結事了。與此同時加大對訴訟欺詐行為的制裁,鑒于電商產業信用體系建設中,訴訟不誠信行為的隱蔽性和法律規制的缺失,對于這類行為的矯治更多的是依賴對當事人的“心理強制”,人民法院用智慧與技巧構筑起抵御不誠信訴訟行為的司法防線。首先,把好立案關,通過每案附送誠信告知書,警示擬提起虛假訴訟的當事人不誠信訴訟的情形及不利后果,并將誠信訴訟的告知工作納入庭審程序,作為庭審內容記入筆錄,以便對當事人產生一種無形的道德約束,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理性維權。其次,在涉及電子商務產業信用體系建設案件中對疑似不誠信訴訟行為,不機械辦案,主動干預,及時層報院領導,在法律限度內充分運用各種訴訟手段、司法策略,固定處罰依據,并結合電子商務行為人是否為慣常行為、行為危害程度、為查明該行為付出司法成本大小、當事人悔過態度等情況,細化罰款金額的裁量檔次。此外,對不誠信訴訟信息做到全面收集和動態掌握,對有不誠信行為且在本環節難以解決的,作專門記載,提示下一訴訟環節的工作人員予以重視。應結合審判實踐,精心策劃消費者電子商務維權系列主題宣傳,策劃通過網絡公開課、微博訪談、電臺直播等多種形式,普及電子商務維權的相關法律知識并提出法官建議。相關內容因契合形勢和熱點,會受到廣泛關注和好評。充分利用自媒體平臺,抓住時間節點,采取多種形式普及法律知識,講解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維權索賠、格式條款等內容,并就如何維權防范提出法官建議,取得良好司法宣傳效果。強化多部門聯動對接協作,開展維權專項行動。[龐敏英《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河北法學2005,]
(四)加強電子商務行業準入制度及行業自律行為的規范。在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規范電子商務行為,明確電子商務網站的市場準入資格,使其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被投訴對象的條件。更需要行業自律規范。電子商務交易的自律規則包括很多方面,如提供電子商務的證明材料,經營者應提供完整的交易條件信息、應尊重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及隱私權的保障等。網絡的自律可以實現更為有效的管理,有助于保障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權益。
(五)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法的接軌。電子商務活動的范圍并非僅限于國內,很多情況下會突破國界,因此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視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接軌。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已經確立了一部示范法,對于規范國際間的電子商務活動具有重要意義,奠定了電子商務在世界范圍內發展的基礎。而且,我國已經加入WTO,需要在國際市場上進行競爭,因此,我國在電子商務立法時,要充分注重與國際電子商務法律的兼容和統一。借鑒國外立法,確定管轄法院。對于網絡交易中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借鑒國外關于消費者合同糾紛的保護性管轄,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管轄的一般規定,由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違法行為人住所地管轄,也可以由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所在地管轄;對于網絡交易中的侵權案件,以侵權行為實施地管轄為一般,以侵權結果發生地管轄為補充,減少消費者訴累。而消費者也要提高自身防范意識。消費者購買時首先是要仔細閱讀消費細則。其次要選好網站,注重商家信譽。可通過一些消費點評對商家進行了解,在享受優惠的同時,不要忽略了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到貨時要先驗貨再簽收付款,無法驗貨或是感覺不放心的完全可以不簽收。對于網絡的消費糾紛,要及時取證,與商家確認售后服務,保存電子商務網頁和截圖網頁包含的商品和服務的重要信息、交易聊天記錄和付款信息等證據,以便向消協或者工商部門進行投訴,也可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加快建立電子商務補償和賠償機制。消費者與賣家達成換貨或是退貨協議后,應該盡快實現消費者的愿望。一些電子商務公司制定了內部的對消費者的補償措施。在這方面可以開發軟件保障權益。建議開發網絡購買商品投放島項目,在小區或單位等地點安裝箱式的商品屋,設置密碼,通過買家獨有的密碼輸入系統進入商品投放安全島,再用掃二維碼等形式取貨物,通過系統向電子商務和物流公司反映取貨的結果。如果出現糾紛以系統的有關信息作為取貨的依據進行判斷。建立網絡調解,化解電商糾紛。建立司法機關與互聯網機構建立糾紛解決的新機制。[郭鵬《在線交易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法學與實踐,2007]
(七)完善稅收制度。稅收推動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可能征收的稅種有所得稅、流轉稅、財產稅、行為稅。按照稅收的一般原理,電子商務的特點與稅收的傳統理論存在沖突,例如納稅主體必須具有營業場地、資金、人員和章程等條件。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下,納稅主體虛擬化,以網站、網上賬號的形式出現,又沒有實體的經營場所,對如何征收稅收存在困難。同時,按照傳統的納稅理論,納稅按照與營業活動相關的場所,在網絡經濟中,納稅地點呈現流動化的跡象,隨意性增大,對常設機構的概念難以確定,尤其是增值稅難以課征。對此,筆者認為可以結合電子商務的特點,建立電子商務征稅新規定,建立電子商務征稅新系統。采用電子化的形式,采取電子稅務登記、財務軟件備案、采用電子商務專用發票、電子申報、確定電子商務征稅范圍。具體的措施可以擬定為:采用嚴格的電子稅務登記制度。結合電子商務準入時的審核登記制度和抽查審核制度,把經營電子商務的法人和個人按照區域進行完備的登記,按照經營的范圍、地址等情況對電商務所征收的稅收進行分類,在稅務征收系統中登記后,賦予每個納稅人電子商務登記的專用號碼,并且要求納稅人按照規定必須把納稅號永久的留在網站上,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企業情況和個人情況等網絡資料進行保密。對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的財務軟件進行備案,按照財務的情況來進行備案,財務軟件必須經過工商稅務部門審核,密碼備案后等程序后才可以使用。建立專門的電子發票制度。對電子商務產業單獨建立電子交易專用發票制度。對開具的電子商務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到銀行,才可以進行電子商務款項的結算。對電子商務稅收申報的形式采用電子申報方式,把申報數據傳到稅務局數據交換中心,對數據進行審核驗證,并將數據信息傳遞到銀行訴據交換系統和國庫,由銀行進行劃撥,并向納稅人銀行收款單,完成電子申報。同時設立電子商務單獨的稅率。我國電子商務的稅率確定應該按照對電子商務產業推動發展的角度設立,不能設立過高的稅率。中國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一般為中小型、甚至微型企業,經營的成本和收益并不大,對他們課以繁重的稅收并不符合鼓勵、推動電子商務產業發展的政策。一般以營業額的百分之零點五征稅為宜。并且統一稅收征收地,以消費地為稅款的征收地,以消費地的銀行代扣增值稅義務。并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監管。用高科技的手段開發智能網上在線稽查系統,對網上交易的記錄進行跟蹤,進行對類型的交叉稽核,及時掌握網上交易的運作情況,自動對每筆交易按交易類別和金額計稅,及時催交稅款。鑒于電子商務產業的國際化趨向,也應該以積極的態度與國際間的互聯網稅收理論接軌,加強理論、政策、原則進行國際合作和資料交換,有力打擊和避免利用互聯網進行偷稅和避稅的行為。
結語
在電子商務發展如火如荼的今天,人民法院應采取主動司法的模式,為增進社會誠信、支持電子商務產業的健康發展和維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保障市場經濟的正常有序運行,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守住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為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內在的道德支撐和外在的司法支持,與社會公眾一道,共同建設誠信友愛、和諧公平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注釋
1、萬以嫻《論電子商務之法律問題——以網絡交易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1
2、王利明《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沖擊與因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電子商務法導論》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幾個問題》河北法學,2001第19卷
5、蔣坡《我國電子商務法律調整問題》政治與法律2000第1期
6、龐敏英《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河北法學2005,
7、郭鵬《在線交易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法學與實踐,2007
作者: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論文獨創性聲明
本人鄭重聲明:所呈交的論文是我個人進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盡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別加以標注和致謝的地方外,論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經發表或撰寫的研究成果,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