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莎車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被告人阿某作為19年駕齡的司機,駕駛大型運輸客車,因未能保持安全距離,對自己的車技盲目自信,在前方車輛制動時,為了避讓前方車輛,行駛到對向車道,與被害人圖某駕駛的小型家用車輛相撞,致被害人圖某、故某當場死亡,努某兩處10級殘疾、1處9級殘疾,艾某流產。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阿某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并在原地等待。經莎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阿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圖某負次要責任,其他被害人無責任。
審理過程:經審理查明,阿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逆行與對向車輛相撞造成兩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流產,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阿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被告人阿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保險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這起案件警示我們,交通肇事罪并非遙遠的法律條文,而是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任何一個不經意的違法行為,都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劇。每一次交通肇事,都是對家庭幸福的破壞,對社會和諧的沖擊。這起事故不僅讓受害者的家庭陷入了無盡的悲痛,也讓肇事司機背負了沉重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譴責。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務必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杜絕酒后駕駛、疲勞駕駛、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生命無價,安全出行是對自己和他人最大的負責。讓我們時刻牢記交通法規,共同營造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的,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