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在房地產交易中十分常見,相比較于新房買賣更容易產生糾紛,往往會有“跳單”違約、一房多賣、不辦理過戶手續等情況。近日,澤普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未辦理過戶手續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2007年4月,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某將其一套85平米的房屋以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劉某,王某應在三十日內將產權證書交給劉某,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3萬元。但未對交付時間、交付方式、產權變更等事宜作出約定。后王某以自己名義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劉某入住案涉房屋至今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王某未將產權證書交給劉某,也不同意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劉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澤普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愿,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法按約履行各自義務。劉某按約向王某付清了購房款,王某也實際占有和使用房屋,雖然合同中未對產權變更登記作出約定,但房屋屬于不動產,應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雙方履行了《房屋買賣合同》義務后,出售人配合買受人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系其法定義務,法院判決王某自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配合劉某辦理案涉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法官提醒】
在二手房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如出賣人違約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買受人只能依據合同約定要求出賣人履行合同義務,包括轉移所有權,不能依據合同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不能想當然地認為簽了合同就萬事大吉。房屋作為不動產,買賣雙方只有依法辦理不動產權變更登記后,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同時也提醒大家,購買二手房時,應充分了解房屋產權情況和法律風險,簽訂合同后按約定及時履行義務,盡快辦理過戶登記,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在遭遇對方違約時,應積極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者單位:澤普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