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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路振彬,家住黑龍江省綏化市綏棱縣檢察院家屬樓,身份證號碼:2323321955 07012110,手機號:15846654678。 今實名舉報黑龍江省綏化市慶安縣法院致富法庭齊德湘庭長辦人情案、關系案,枉法裁判等違法違紀行為,請求網站予以刊登,以督促有關部門認真查處,并依法依規做出嚴肅處理。具體事實如下: 一、齊德湘不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拒絕給我辦理先予執行 今年四月份,慶安縣人宋書晶因土地糾紛在齊德湘所在的法庭起訴我,當時正是備耕生產大忙季節,為了不違誤農時,我根據法律規定向法庭申請先予執行(我提供擔保,完全符合先予執行條件),請求法庭裁定先由我耕種土地,待案件結案時再由法院決定由誰耕種,如果法院判決由宋書晶耕種,我愿負責一切損失;相反法院判決由我耕種,我就繼續耕種。這樣做既符合法律規定,又不違誤農時,目的是為了避免耽誤農時,減少雙方矛盾激化的可能性。可是齊庭長一句話“先予執行是不可能的”就給我打發了,也不給你解釋說明什么理由和法律依據不給先予執行。其行為極不符合正常的司法程序要求,違反了其作為司法工作人員應依法履行職責的義務,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因齊庭長的嚴重不負責任和不作為,隨之而來的肯定會造成原、被告雙方搶地種,給社會穩定帶來巨大隱患。當地公安派出所為解決雙方爭議出警二十幾次也沒有解決誰種地問題;后來在慶安縣委書記的關注下,組成由公安局長和法院院長帶隊的專案組,在專案組調解下達成了2024年耕種土地的和解協議(由宋書晶耕種水田,由我耕種旱田)才告一段落。由于齊庭長置法律、社會穩定于不顧,應該對本案采取先予執行措施而拒不采取,才導致了矛盾激化。這是典型的不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和加強辦理訴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規范和加強辦理訴前保全案件工作是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推進民事案件繁簡分流,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應當強化‘如我在訴’意識,準確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保全制度,保護緊急情況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服務‘切實解決執行難’工作,依法保護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第三條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訴前保全申請……人民法院不得以訴前保全不方便實施,起訴登記立案方可申請訴訟保全為由拒絕受理。”齊德湘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該法的上述規定,應當受到法律懲處。 二、齊德湘大耍特權,同樣的案件用不同方式處理和對待當事人 今年大約四月末,宋書晶和其哥哥宋曉偉再一次(之前在該法庭起訴我,后撤訴)以同樣的事實及請求到致富法庭起訴我和金溝林場;期間五月至十月份,我也多次找齊庭長請求立案訴求宋書晶、宋曉偉歸還我為其墊付的承包費70多萬元,但卻遭到齊庭長百般刁難,拒不立案;沒辦法我通過網上立案也被齊庭長給撤了。為什么宋書晶立案說立就立,而我三番五次找她立案為什么不給立?這不是齊庭長大搞任人為親是什么? 到秋收季節,為了能夠及時得到我給宋書晶墊付的承包費,我找齊庭長請求保全宋書晶的水稻收益,又被齊庭長無情的拒絕,還說去找院里,沒辦法我只能多次找慶安縣法院請求保全宋書晶的水稻,好不容易慶安法院下達裁定書保全了宋書晶的水稻,可是之后立案沒幾天又被慶安法院以“本案審理結果需等待(2024)黑1224民初1473號案件的上訴審理結果”為由中止訴訟。該裁定貌似合理,其實,所指上訴案件是土地優先承包權糾紛,而我訴訟的是我給宋書晶墊付的承包費,請求返還承包費糾紛,兩個案子是兩種法律關系,沒有任何關聯性,法院硬是把兩個案子扯到一起,我懷疑這又是齊庭長“做工作”的結果。 三、齊德湘違法辦案,案件久拖不決 齊庭長在宋書晶第二次起訴我立案(大約是四月份,有宋書晶起訴我的起訴狀為證)后到結案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六個月審理期限,案件久拖不決,其行為既違法又是典型的慢作為,這種案件不及時解決,非常容易導致矛盾激化,破壞社會穩定。 四、齊德湘罔顧事實和法律,故意判錯案 我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慶安縣法院判決書,該判決支持了宋書晶的優先承包權,這是我意料之中的結果,齊德湘竟敢在違背法律和事實的情況下,把法院審判委員會當作保護傘,作出如此違背法律和事實的判決,該判決主要存在以下幾點錯誤: 1、該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庭未對案涉土地轉包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審查,包括轉包費的支付、土地實際丈量等情況,判決中未對這些關鍵事實進行準確認定和充分論證,而這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判決結果,在證據方面,判決未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并采信,導致判決缺乏足夠的事實和證據支持。 2、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宋書晶是否有優先承包權問題。2014年初,我將從金溝林場承包的土地未經發包方(金溝林場)同意轉包給宋書晶(到2023年轉包合同期滿),合同中確實約定了宋書晶有優先承包權。到2024年,因轉包合同到期,我與金溝林場簽訂了2024年土地承包合同,宋書晶認為她對該地有優先承包權,關于優先承包權問題法律有明確規定,即土地優先承包權是管理性規定而非強制性規定,金溝林場在合同到期后有權重新發包土地。法院在判決中未正確理解和適用這個法律規定,完全按照宋書晶的請求判案,無視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純屬枉法裁判。齊德湘作為執法者、知法者,明知法律有規定卻故意而為之,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屬于枉法裁判。 綜上所述,懇請領導對齊德湘在處理路振彬與宋書晶土地糾紛案件中的一系列違法違紀問題給予調查并處理,以確保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正義。 舉報人:路振彬 202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