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僅僅代表著男女雙方,還代表著對共同生育子女的撫養,因為種種原因而導致的離婚,不會改變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隨著孩子的成長,若撫養孩子的一方認為另一方給付的撫養費太少,還能要求增加嗎?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李某與王某因生活理念不同決定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由母親李某撫養,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享有每月四次的探視權。
此后王某按照約定陸續支付撫養費,但自2020年5月起,王某未再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同時伴隨著女兒的長大,各項開支逐漸變大,原來約定的500元撫養費,已經不能滿足女兒的成長需求。作為女兒的法定監護人,李某找到王某協商撫養費問題,王某表示自己每月能掙到的前不多,僅能支撐自己的生活拒絕了李某的請求,隨后李某以女兒的名義,于2023年12月將王某訴至澤普縣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此前欠付的撫養費,并增加撫養費至每月1500元,直至孩子年滿18周歲。
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被告王某因離婚而訂立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關于子女撫養數額和給付期限的約定均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王某應當依照該協議履行撫養費給付義務。
經查實,王某共欠付7200元撫養費。法院認為,原告以被告負擔的撫養費不能滿足其實際支出為由請求增加支付撫養費,其請求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但其主張從2023年12月起增加撫養費,根據當時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王某的固定收入,1500元撫養費超出了王某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對該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考慮原告目前所受教育階段、當地消費水平以及被告王某收入狀況等因素,法院酌情決定自2023年12月起被告王某負擔原告的撫養費標準為每月800元,直至其年滿18周歲止,王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2023年12月至2031年12月的撫養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官提醒:
父母之間婚姻關系的結束并不影響父母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不與未成年子女一同生活的父與母也不得以不直接撫養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或增加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