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高清福利网站,99日影院在线播放,操欧美肥逼视频,在线看免费一级A片视频,美女黄免费视频,亚洲精品一

當前位置:首 頁政策研究法治探討詳細內容
論非法集資問題的防治研究
——以非法集資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比為切入點
來源:中國法治 作者:張萌 劉黎明 張夢陽  日期:2025-1-6 字體: [大][中][小]

    論文摘要: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金融改革創新進程的不斷深入,民間融資活動日趨活躍,非法集資類犯罪也進入了高發期。涉案金額卻占到經濟犯罪涉案金額總量的 40%以上,且容易引發出資人聚眾上訪、犯罪甚至自殺自殘等“次生災害”,嚴重危害社會穩定以及市場經濟秩序,應引起高度重視。這類案件嚴重危害我國的金融秩序,損害投資戶的利益,并易引發群體性上訪,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是影響當前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隱患。筆者通過對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進行分析研究,查找出此類案件發案大幅上升的原因,并提出防范對策。

    關鍵詞: 非法集資   法律規制   立法完善

    本論文共計10493字

    主要創新觀點:非法集資犯罪是一種典型的涉眾經濟犯罪,因牽涉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隱蔽性高,破壞性強,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越演越烈,各省市相關大要案數量居高不下,非法集資犯罪的背后是金融體制的病態,是法律規制的漏洞,是無數老百姓辛苦積累財富的付之東流,是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和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蠢蠢欲動。國家先后出臺《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金融機構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等文件對非法集資犯罪進行打擊。在司法學界,非法集資犯罪治理研究也成為了當前最熱門的課題之一。筆者主要以所在法院近年來審理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案件為研究對象,以實地走訪調查的素材為基礎,結合他人研究成果、司法實務工作經驗,分析非法集資犯罪的共有特征、地域特征,在全面考察當前非法集資犯罪的現狀、特點和治理狀況的基礎上,就該類犯罪進一步的有效整治提出自己的見解。
 
    一、非法集資犯罪的定義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

    下面筆者將通過對所在法院2023年審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分析,對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非法集資罪的區別之處,以此總結非法集資罪的特點。例:公訴機關XXX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XX、王XX(文中為化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進行分析,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張XX、王XX未經有關部門許可,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以高額利息、隨存隨取為由公開向本村及周邊村民等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共計向339人非法吸收存款22156285元,造成參與人實際損失21101218.5元。被告人張XX、王XX將所吸收的公眾存款部分用于自己農資門市經營,大部分轉給被告人兒子兒媳。自2009年至2017年,共計向兒子兒媳轉款17795500.00元。

    認定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張XX、王XX供述。2、集資參與人339人及證人陳述。3、書證23份等(內容較多,略)。

    筆者所在法院經審理認為,偵察機關調取被告人向參與人出具借款借據,能證明部分非法吸收存款數額。雖然被告人張XX、王XX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取得部分參與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XX、王XX犯罪對象大部分為老年人,酌情從重處罰。綜合案件的事實和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6條、312條第一款、第25條、第27條、52條、53條、第64條、67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張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11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三、責令被告人張XX、王XX等退賠參與人損失,被告人張XX、王XX對集資參與人的全部損失21101218.5元負責。四、查封、扣押財產被告人王XX房產3層樓共25間、東西各4間偏房、北側倉庫9間等,變現后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退賠涉案參與人。凍結名下存款174520.94元,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退賠涉案參與人。通過以上案例筆者發現非法集資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

    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首先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于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于單位或個人拆東墻補西墻,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其次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再者從造成的后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從案發后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后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并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后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由此可以看出非法集資案件存在以下特點。[劉文波《非法集資的特征的理解與認定》,《中國審判新聞月刊》,2011年第60期]

    (一)被告人數多、年齡偏大。

    (二)涉案金額大、涉及地域廣。非法集資類案件的涉案金額往往特別巨大,動輒成百上千萬,甚至過億。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動范圍擴大,跨區域犯罪增多。

    (三)受害人數多、年齡偏大。非法集資類犯罪的受害群體廣泛, 受害人數少則數十人,多則成百上千人。遍及離退休老人、下崗職工、農民、個體工商戶、公務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其他社會無業人員等社會各個階層。且受害人年齡普遍偏大,多以中老年人為主。這部分人手中有些閑散資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門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騙和誘惑,有的甚至將所有積蓄都用來投資。同時,受害人之間多多少少都存著同事、朋友、親屬等不同的關系層面,形成由點到線、由線到面的幅射效應。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幫兇,不但自己投資,還勸親朋好友等去投資,自己從中獲利。

    (四)追贓困難、維穩壓力大。非法集資案件追贓非常困難,追贓遠低于實際損失數額。原因在于大部分集資案件的爆發,均是資金鏈已經斷裂,募集來的資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盡,案發時犯罪分子多以現金方式轉移了贓款,大量贓款去向難以查明,追贓困難,被害人損失難以挽回,此類案件犯罪證據收集較難,往往導致因證據不足或不充分而對犯罪數額認定的較低。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滿,在沒有其它索賠渠道的情況下,被害人往往集結到各級政府上訪,尋求政府救濟,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給政府施加壓力,容易出現越級訪、告急訪,引發群體性事件。

    (五)絕大部分涉案資金無法追回,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涉案金額動輒成百上千萬,甚至過億。受害群眾的集資款或是被非法集資者用于生產經營、投資轉貸,或是被其非法占有,案發后大部分資金已被使用或揮霍,公安機關很難追回全部涉案款項,犯罪嫌疑人雖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但其有限的賠付能力使得受害群眾的經濟損失難以挽回。

    (六)資金使用情況難以查明,非法占有目的難以認定,導致部分涉嫌集資詐騙的案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性。部分案件由于主要犯罪嫌疑人潛逃,案件性質有可能為集資詐騙,但由于行為人往往以實業做掩蓋,又缺乏資金使用情況方面的證據從而難以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攜款潛逃,其詐騙手段及非法占有目的難以認定。

    (七)隱蔽性強,被害人受高額利息誘惑,在造成實際損失后才向司法機關舉報。被害人對行為人具有相當的人身信任性,因此報案率較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對象雖然是不特定的公眾,但是被害人往往是行為人的親友或具有一定直接、間接的交情,認為行為人具有盈利并支付本息的能力,正是基于這種人身信任性才把巨額資產交給不具備吸納存款資格的行為人。因此,即使造成了實際損失,部分被害人也會礙于人情未能報案,或者依然信任行為人終究會歸還欠款。部分案件案發后取證困難,涉及被害人眾多,無法一次性處理。部分案件形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網絡或者鏈條,從開始非法吸儲到案發歷時經年,真正遭受損失的被害人往往是最后加入者,并不能接觸到并指認真正的始作俑者,給案件的偵破和取證造成困難。部分案件涉及被害人眾多,無法一次性查明案情一并處理,造成偵辦和取證困難,無法在短時間內尋找全部被害人查明每個犯罪事實。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工作實踐中,非法集資犯罪主要體現在《刑法》所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里。根據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的現狀以及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非法集資的危害很大,主要表現在擾亂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非法集資活動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破壞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部分實體經濟受高息的誘惑,紛紛加入到非法集資“虛擬經濟”中去,導致實體經濟減少。非法集資“多米諾骨牌效應”導致實體經濟融資更困難,許多在建項目停工。更重要的是非法集資割裂了實體經濟和民間資本融合,對今后的經濟發展影響深遠。非法集資導致社會購買力下降,消費動力嚴重不足,嚴重影響第三產業發展。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群發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非法集資有很強的欺騙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騙取群眾資金后,往往大肆揮霍或迅速轉移、隱匿,使受害者損失慘重,極易引發群體事件,甚至危害社會穩定。非法集資往往以合法的外衣,如出具企業工商執照、稅務登記、司法公證等騙取群眾信任;或者利用政府招商引資有關照片代言虛假廣告的方式誤導輿論,欺騙群眾,拉人上鉤;由非法集資引起上訪事件頻發,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政府的很大精力放在處置非法集資案件上,社會維穩成本較高。[彭清燕《論民間金融與非法集資類犯罪》法制與社會,2009年10月(下)]

  三、非法集資案件頻發的原因

    (一)群眾手中大量閑散資金渴望穩定、高收益的投資渠道。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收入的提高,群眾手中有了一些閑散資金。傳統的銀行儲蓄方式已不能滿足投資增值的需要,同時由于缺乏投資知識,對股市、期貨市場等正規資本市場的風險性存在顧慮,迫切尋求一種既有高收益又可以穩定保本的投資方式。而非法吸儲者向投資者許諾的正是高額利益的固定收益,使投資者認為既可以得到高額投資回報,又不必承擔投資失敗的風險,因而踴躍投入資金。

    (二)人情社會存在民間借貸習俗,被害人對非法吸儲者存在人身信賴。人們無論是遇到生活困難還是生產困境,首先想到的都是求助于親朋好友周濟度過難關;若有了致富途徑需要籌集資金,更是要“有福同享”,拉熟人入伙,熟人又找熟人,形成了層層直接、間接的人情網絡。正是由于這種人情關系,使投資人對借款人存在人身信賴,在人情社會中,這種人身信賴甚至超過了物質擔保,使投資人放心的將積蓄投入借款人描繪的具有穩定豐厚回報的事業中。

    (三)非法吸儲的投資用途因不正當或風險較大,無法從正規途徑獲取資金支持。非法吸儲者通常向投資者許諾了明確的投資方向和巨額利潤回報,其投向的產業一般具有投機性和高風險性,因此,這些行為人根本無法從正規金融市場獲取所需資金,因而把目光投向民間資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四)現有監督體制對民間借貸缺乏有效監管。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如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分業監管,監管對象主要為對應的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等正規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經營行為;近年案發的非法吸儲主體絕大部分并非以吸納存款為主業的金融機構,而是普通自然人或者有其他經營范圍的普通公司,并不受金融監督機構的監管。同時,在民間借貸發生糾紛和造成損失之前,表面上只是借貸雙方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和合同關系,存在非公開性和隱蔽性,為及時監督造成了困難。

    (五)犯罪行為具有較強的欺騙性和隱蔽性。犯罪分子通常借用公司名義實施犯罪,工商執照、稅務登記、司法公證樣樣俱全,以此為其非法集資活動披上合法的外衣,甚至很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當地的知名企業家、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在本地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有一定人脈關系和社會活動能力。

    (六)作案周期長,組織嚴密。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涉案團伙大都有著嚴密的組織分工,都是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一般都經歷編造項目、宣傳造勢、募集資金、還本付息、最后崩盤等環節,少則一年半載,多則幾年,作案周期普遍較長。為了吸引更多的人參與,他們經常運用傳銷的手段,采用封閉式培訓、授課的方式給參與者“洗腦”,采取“拉人頭”返利,帶人來參與給予“傭金”的激勵方式引誘集資。

    (七)利用媒體進行宣傳造勢。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常采取聘請明星代言,請政府官員參與相關活動,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雇用業務員傳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并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嘗到甜頭,進行“現身說法”等方式,大力進行宣傳造勢,以引誘更多的人參與非法集資活動。[關磊《中小企業的困惑:淺議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2012年第5期]

    (八)案件定性方面存在的問題。首先,部分案件的辯護律師提出是民間借貸而不是非法集資的問題。其次,多數案件都涉及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的爭議司法實踐中.經常存在檢察機關改變公安機關定性、法院改變檢察機關定性的現象。認定犯罪方面存在問題。是全案定集資詐騙罪還是部分行為人定集資詐騙罪、部分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問題。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的界定.牽涉追究責任人員范圍大小和打擊力度大小問題。犯罪數額計算問題等如何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數額和集資詐騙犯罪數額也是經常遇到的爭議問題之一。還有就是涉案人員追究范圍問題。首先,非法集資案件涉及公司、人員多.有高、中層管理人員還有普通業務員,司法機關對責任人員追究范圍認識有分歧,實踐中執行的標準不統一,

    (九)涉及的法律關系復雜。非法集資案件往往既涉及民事法律關系,又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存在民刑交叉,因此,難以準確清晰地界定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對此,如果按照傳統的先刑后民的做法,可能會導致民事訴訟中止或判決裁定執行不了,從而很有可能導致受侵害方對查處的刑事犯罪提出更多的要求。因此,對待此類案件引發的訴訟,是先刑后民,還是先民后刑,或民刑并行,要視情況緩急而定。與此同時,涉案款物的處理難度大。非法集資類案件的涉案款物除被告人已經揮霍和轉移、隱匿外,其他的去向分布是多種多樣的,處理難度很大。這也成為被害人們最為關切的問題。該如何處理,是否追繳也有待明確。由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涉及面廣,跨省甚至跨國犯罪時有發生。犯罪分子為逃避打擊,對公司、企業的財務管理極不規范,記賬方法簡單粗糙,沒有建立會計賬目,財務賬冊資料殘缺混亂,無證據反映投資款的資金流向和投資用途,投資款大多被肆意處置和揮霍。同時,偵查機關在偵辦案件時,受到人力、物力、信息等諸多限制,如與外地公安機關協同偵辦前期溝通程序繁瑣,辦案方法等方面容易發生分歧等,取證和追贓工作難度極大。追繳贓款存在的困難一方面是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查找難。另一方面是有關部門移交執行的很多涉案財產都處于權屬不明的狀態,單位和個人、被執行人與案外人財產權屬不分導致了執行范圍界定的困難。

    四、對非法集資犯罪的預防和治理對策

  通過刑事審判手段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只能是一種事后救濟手段。鑒于當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形勢的嚴峻性和復雜性,為加強和諧社會建設,必須加強對我國社會轉型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的研究,堅持打防結合、多措并舉,多管齊下,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把防范工作做在事前,建立有效的預防和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機制。

    (一)依法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增強群眾風險防范意識。要引導市場主體依法經營杜絕非法集資,使其各種經濟行為不超出法律的邊界。針對當前民眾投資欲望高、投資渠道少、投資范圍窄的現實困境,應大力拓展投資渠道,建立并優化各類資本要素市場,盡可能多地為人民群眾提供投資機會,防止各種以吸引投資為名、騙取受害群眾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國家的經濟政策、法律法規,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的危害性進行重點宣傳,及時宣傳司法機關打擊犯罪取得的成果,揭露這些犯罪活動的欺騙性和非法斂財本質,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大力營造震懾犯罪、教育群眾的濃厚氛圍。運用各類宣傳工具和載體,采取巡回審判、法律宣講、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將典型非法集資的方式、特點、鑒別方法等及時告知廣大群眾,以增強群眾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自覺抵制非法集資活動。同時,建立非法集資舉報獎勵激勵制度,發動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非法集資活動線索,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劉憲權《刑法嚴懲非法集資行為之反思》法商研究,2012,(4)、謝望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疑難問題探究》法學評論,2011,(6)]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實踐發展的關注,加強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效銜接,積極行動,協作配合,及時解決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制定有關刑事財產部分執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和有關刑事財產部分執行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積極制定出相應的案件定性量刑標準,防止出現新的法律漏洞,著力將未履行信息披露的集資行為進行入罪化處理,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集資的區別界定不以集資的量和規模作為標準。完善非法集資的監管體制。就現階段而言,對于非法集資行為處置的部門較多,涉及到了農業、林業、水利、證券和保險等眾多領域,因此長期以來并未形成完善而同一的非法集資體制,在進行非法集資的監管工作過程中,需要對相關的行政資源進行優化整合,通過確立一個適當地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管工作并對相關企業的證券交易數據進行實施監測,從而實現行政資源的全面整合。因此在進行非法集資的監管工作時,需要通過各個行業領域的多方配合,實現非法集資行為的綜合性治理。其次明確非法集資行為監測的主體和檢測方法是實現綜合性治理的前提。非法集資的行為的監測主體通常由對基層信息的掌握程度較大的鄉鎮政府以及基層銀行的監管機構構成。而監測方法則需要在相關企業的投資者或集資者進行主動備案的前提下,相關部門從數據交換、網絡信息以及重點賬戶等方面對企業的集資和投資行為進行合理監控。

    (三)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嚴厲懲處各類從事詐騙犯罪活動和違法經營活動,尤其是涉及受害人數多、涉案數額巨大的非法集資活動,最大限度地減少誘發和滋生各類涉眾型經濟犯罪因素。要注重提升打擊新型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水平,不斷適應懲治涉眾型經濟犯罪工作的需要,加強對投資者法律權益的司法保護,及時做好受害群眾的安撫工作和維穩工作,積極為受害群眾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其合法正當訴求。要定期分析研究此類犯罪的特點和規律,除了要收集犯罪嫌疑人罪有罪無的證據,還要做好是否揮霍與轉移贓款、是否逃匿、是否將募集資金用于與經營活動無關的開支等方面證據收集工作。在審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案件時,要堅持懲辦與教育相結合,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準確定罪量刑,突出刑罰的經濟制裁功能,剝奪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 葉良芳《從吳英案看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認定》法學,2012(3)]

    (四)加強地區間司法合作,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建立長效機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建設的加速,科技、交通、通訊的發展,跨地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更為突出,加強地區間的司法合作變得日益重要。要積極構建由公安、工商、質監、交通、民政等多部門協調統一配合,街道、居委會、生活小區、家庭四級聯動的嚴密監管體系,積極發動群眾參與,鼓勵提供相關線索,揭露不法分子,消除犯罪活動空間,從源頭上卡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活動軟肋,在社會上形成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形成打擊防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犯罪活動長效管理機制。強化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注重法律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辦理非法集資案件,必須克服就案辦案的單純思想。強化大局意識,認真區分不同類型的經濟犯罪案件需要采取的不同政策立場。在辦案中要提高政治敏感性,要準確認定此類案件的特殊性和可能帶來的社會后果。既要對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以保護健康的市場經濟秩序,又要時刻牢記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使命,充分考慮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辦理案件的每個環節和階段,都要充分考慮如何挽回被害人的損失,如何化解矛盾,排除不穩定因素,如何有利于合法經營者的健康發展,如何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要把挽回經濟損失作為執法的一項重要標準,有效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來平息不安定因素,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建立各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溝通、協作機制。由于非法集資案件涉及面廣,案情復雜,因此要特別強調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和協作。辦理此類案件的人員要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政治素質,多個職能部門的協調配合,并需發動多方面的力量做好群眾工作。單純依靠政法機關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在黨委的領導和協調下,共同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建立部門的協調、溝通機制,必要時政法委要進行協調。要建立司法機關、相關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協作機制。司法機關在偵查立案、批捕、起訴、審判執行各環節要相互溝通,力爭在犯罪事實和犯罪性質的認定上達成共識。相關行業職能部門做好監管工作的同時,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及時提供行業專業知識的支持。當地政府應當配合司法機關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并積極協調相關單位,努力幫助挽回經濟損失。[彭冰《非法集資活動的刑法規制》清華法學,2009,(3)]

    (五)建立被害人利益保障機制和涉案財產托管機制,努力挽回經濟損失。非法集資類案件中“儲戶”的存款大多是其一生勞累的“積蓄”。對后半生生活上的影響非常大。因此,贓款贓物的追繳和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彌補是處理此類案件的重點,必須對此做出風險評估,制定最佳的應對方案和措施。對涉案的資產、款物、以及債權要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挽回經濟損失。另外還要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把握好輿論導向,創造有利于案件和諧解決的良好外部環境,最大限度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此外要嘗試刑事和解,積極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這樣有利于減少對抗,緩解情緒,化解矛盾,促進和諧,減少刑事追究而節約司法資源。

    (六)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和報紙等新聞媒體,通過新聞發布會、專題報道、網上在線交流、公益廣告等各種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宣傳非法集資的危害、預防措施。同時及時披露重大非法集資案件查處情況,以案說法,提高廣大群眾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防范意識,揭露犯罪分子的慣用伎倆,形成強大的輿論宣傳攻勢,從根本上鏟除滋生非法集資活動的土壤。其次,開展專項打擊活動。協調公安、工商廣電、新聞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門,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金融業務廣告行為。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及時收集、舉報有關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線索,協助做好查處。采取“兩保護兩打擊一穩定”政策措施。即保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和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群眾合法利益;嚴厲打擊各類集資詐騙刑事犯罪行為,打擊個別人惡意串聯、聚眾鬧事、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維護全市經濟社會大局穩定。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對違法集資高危行業監管。提高投資公司、寄賣行、典當行以及房地產公司的設立登記條件,嚴格市場準入。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重點監管行業及責任單位。發揮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作用,使民間資本和中小企業無縫對接。政府對招商引資企業應加強監管,仔細甄別,不能為招商而招商,應注重看招商企業的綜合實力、誠信度、是否有不良記錄。加強對中小企業會計人員的培訓,認真落實《小企業會計制度》,提高中小企業會計報表的真實性,為小企業融資提供必要條件。[王立志《論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6)、侯婉穎《集資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偏執》法學,2012(3)]

    (七) 區分融資形式。區分融資形式作為預防非法集資的有效手段,對于保證企業的合法權益和經濟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就宏觀角度而言,國家相關部門需要通過《證券法》對相應的證券交易信息進行披露,并使資金的供給者能夠準確地判斷收購相關股權或證券的經濟風險,從而確保企業自身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就主觀的角度而言,現有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需要加強對多種融資形式的區分和學習,從主觀的角度去判斷其集資過程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自身經濟行為合法的情況下進行相關集資活動,從而保證企業經濟的穩定發展。

    (八)對于民間借貸還是非法集資定性要準。民間借貸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在自愿和不違反法律規定基礎上發生的借貸關系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對象是否特定非法集資的對象具有廣泛性和不可控制性.即不特定性.而民間借貸的對象往往是有限和特定的如為生產經營所需.以承諾還本分紅或付息的方法.向相對固定的人員籌集資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因經營虧損或資金周轉困難而未能及時兌付本息引發糾紛的.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處理。對此類案件不能僅因為借款人或借款單位負責人出走.就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同時對于用款企業及單位負責人是否構成共犯問題。是否構成共犯.要看用款企業是否與非法集資實際控制人共謀、結合其參與非法集資的程度來認定如果只是為解決自己生產經營資金問題.與擔保公司簽訂借貸合同.而沒有參與非法集資的預謀或參與程度不深的企業.不應構成非法集資的共犯對那些有證據證明明知是集資詐騙犯罪行為獲得的集資款而幫助轉移或拒不返還的,可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那些將單位空白借款合同和公章放到擔保公司.任由擔保公司使用,并且實際也以該單位名義吸收大量資金、造成重大損失的企業。可構成非法集資共犯。對于明知是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服務器托管、通訊傳輸、廣告投放、技術支持、資金結算等服務或幫助的.應按非法集資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結語

  總之,非法集資案件高發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國群眾重儲蓄輕消費,但群眾手中的資金沒有很好的保值增值渠道,銀行利息太低還趕不上物價上漲水平,中國資本市場不健全,中小投資者往往血本無歸。加之中小企業融資困難,許多群眾愿意將自有資金投入中小企業,可以收到很好的回報,也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對地方經濟貢獻也很大。但是部分違法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地方政府、中小企業和群眾風險防控意識薄弱,導致集資詐騙和非法集資案件頻發,“多米諾骨牌”效應發生。

    參考文獻

    1、(2023)冀刑XX號刑事判決書部分內容

    注釋

    1、劉文波《非法集資的特征的理解與認定》,《中國審判新聞月刊》,2011年第60期

    2、彭清燕《論民間金融與非法集資類犯罪》法制與社會,2009年10月(下)

    3、關磊《中小企業的困惑:淺議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2012年第5期 

    4、劉憲權《刑法嚴懲非法集資行為之反思》法商研究,2012,(4)、謝望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疑難問題探究》法學評論,2011,(6) 
 
    5、葉良芳《從吳英案看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認定》法學,2012(3) 
 
    6、彭冰《非法集資活動的刑法規制》清華法學,2009,(3)

    7、王立志《論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6)、侯婉穎《集資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偏執》法學2012(3)

    作者單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 [相關文章]                [發表評論(共0條)] [↑返回頂部] [打印本頁] [關閉窗口]
關鍵字:

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