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小明通過熟人介紹,入職了A健身俱樂部當教練。簽合同的時候,給他簽的是一份空白合同,上面沒有寫公司名稱等具體內容。后來公司又讓他簽了一份新的空白合同,這時他看到公司名稱寫的是某地的一家人力資源公司,項目是勞務派遣,派到另外一個B健身俱樂部。后來小明發現他的個稅App上顯示這家人力資源公司給他按2000多元的月工資申報的個稅,而實際上他的月收入是1萬多元,另一筆錢是從一個個人賬戶轉給他的,F在他被拖欠了工資,他工作的公司也一直沒有給他繳過社保,他想去維權卻又不知道該告哪家公司。
【法官說法】
案例中提到的勞務派遣,是用工方式的一種。一般來講,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并非主要的勞務或最主要的崗位使用勞務派遣,在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或逃避勞動法的責任,采用勞務派遣的方式,甚至是虛假的勞務派遣的方式來解決用人單位的用工問題。
就本案而言,小明是通過熟人介紹到健身俱樂部從事具體的教練工作,他所就業的用人單位,就是他提供勞務的這家健身俱樂部,而不是在外地的某個勞務派遣公司。健身俱樂部后來在這位教練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署了一些協議,把真實的用工變成了一個勞務派遣行為。在涉及有關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發放時,由勞務派遣公司給這位教練發放一部分,再由私人賬戶支付另一部分,這種方式變相地規避了國家有關社保費用的繳納,以及個稅繳納,可能涉嫌偷稅或者逃稅。
在勞務派遣的情況下,小明跟A健身俱樂部之間就沒有直接的勞動關系,變成了他跟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那么勞動者要向他的派遣公司來維權,這樣無疑增加了維權的成本和勞動者維權的負擔,也增加了勞動者維權的復雜性。如果是虛假勞務派遣,那么勞動者可以不承認這種虛假的勞務派遣,直接向他提供真實勞務的用工單位來主張權利就可以了。另外,在出現這種情況的時候,勞動者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作者單位:琿春林區基層法院)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