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生小丁在某公司實習期滿后,繼續留用一個月,本以為接下來就是順利轉正,沒想到收到的卻是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的通知。記者5月12日了解到,江蘇省南通市如皋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5月14日《江海晚報》)
據報道,小大四時到某汽車銷售公司實習,約定實習期為2024年3月至6月。同年7月,小丁順利拿到大學畢業證書后,繼續留在該公司工作,但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次月,小丁向公司提出轉正申請,然而公司卻要求其辦理離職手續,理由是小丁未通過試用期。
眾所周知,實習期也稱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的一種考核。但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一些用人單位竟然把實習期當成“廉價使用期”,用完就“開人”,這無疑是一種赤裸裸的勞動侵權行為。
其實,勞動合同法對實習期是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實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法律關系上,實習期員工和轉正員工并無差別。這說明,用人單位實習期滿就“開人”的做法,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筆者以為,防范實習期滿就被“開”,還需多方發力。首先,勞動監察部門要發力。勞動監察部門應積極承擔起監督管理的主體責任,既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管,督促用人單位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切實履行職責,避免把勞動者的實習期當作“廉價期”,又要為勞動者“撐腰”,切實落實勞動保障監察的職責,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其次,執法部門要發力。相關執法部門一旦發現用人單位把勞動者的實習期當作“廉價期”,就應通過開罰單、列入“黑名單”,甚至追究法律責任等多種處罰機制,讓其既付出“經濟代價”,又付出“誠信代價”,更付出“法律代價”,倒逼其遵規守法,切實維護勞動者實習期的合法權益。
其三,勞動者也要發力。勞動者一旦遭遇實習期滿就被“開”,既要堅決說“不”,又要積極大膽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不妨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相信,只要勞動監察部門、執法部門、勞動者,三方形成聯動,多方發力,就一定能規避用人單位實習期滿就“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從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實習期的合法權益。(浙江省開化縣教師進修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