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澤普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備受關注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件中借款人突然離世,繼承人與債權人就債務承擔問題產生爭議,經法院悉心調解,最終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有效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努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阿某借款61000元,并出具借條。此后,努某一直未償還。2024年10月,努某突發疾病意外去世,阿某多次向努某的家人催要借款,然而努某的父母、妻子及子女均以對借款不知情為由,拒絕還款。無奈之下,阿某將努某的所有法定繼承人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清償借款本息及律師費共計65000元。
【法院審理】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直接判決可能會進一步激化雙方矛盾,決定優先嘗試調解,深入了解情況。
調解過程中,法官首先向被告們釋法明理,詳細解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的相關規定。即便被告們對借款不知情,但從阿某提交的借條等證據來看,借款關系真實存在。通過法官耐心細致的疏導并講解類似案例,被告們認識到自己在繼承遺產的同時需要承擔相應債務,原告阿某也體諒被告家庭的艱難處境。
最終,雙方調解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同意支付65000元,以解決此次債務糾紛。至此,這起因借款人死亡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在法院的調解下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
公眾在進行民間借貸活動時,要規范借款手續,留存完備證據,以避免日后產生糾紛。對于繼承人而言,在繼承遺產前應全面了解被繼承人的債務情況,避免因債務問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債權人在遇到債務人死亡等特殊情況時,應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本案再次明確了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澤普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