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里的柴米油鹽中,藏著不少財產“雷區”。要是一方瞞著另一半,偷偷把家里的車、房賣了,買家付了錢、拿了東西,最后東西還能保住嗎?近日,澤普縣人民法院就判了一起真實案件—妻子沒和丈夫商量就賣車,結果鬧上法庭,這場糾紛里的法律知識,值得每個人了解。
【案情回顧】
吉某與提某還在婚姻存續期間,兩人花8萬元買了一輛轎車,登記在提某名下。2024年10月,雙方感情惡化,提某未經吉某同意,以3.5萬元價格將車輛賣給阿某,并過戶至阿某之子艾某名下。2025年3月,吉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最終法院認定阿某構成善意取得,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審理經過】
法院受理該案后,對案件展開全面審理。重點圍繞車輛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阿某買車行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等問題進行審查。
經審理,法院認定車輛是吉某和提某婚姻存續期間購買,雖然登記在提某一人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提某擅自賣車屬于無權處分。但是,阿某在買車時并不知道提某未經吉某同意,且3.5萬元的價格符合當地市場行情,車輛也已經完成過戶登記。阿某的情況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善意取得條件。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吉某的訴訟請求,認定阿某通過善意取得獲得車輛所有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處理權,一方私自處理車輛、房產這類“大件”,屬于無權處分。但如果第三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花費合理的價錢購買了東西,還完成過戶或者交付,則符合“善意取得”。一旦構成善意取得,法律就得保護第三方,原車主不能再找第三方要回東西。
夫妻共同生活中,處置家中貴重物品時建議協商一致;購置物品需留存交易憑證,并核查權屬狀況,避免因權屬不清引發糾紛。若遇法律爭議,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維護自身權益。(澤普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