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鋪租賃過程中,退租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其中空置損失的承擔問題更是爭議焦點。近日,澤普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有效化解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
【案情回顧】
圖某承租胡某商鋪三年,租賃期限為2022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8日,次年,圖某將商鋪轉租給古某,古某向胡某支付了第二年租金。2024年租期屆滿前,古某以租金過高為由向胡某提出退租并搬離,胡某拒絕收回商鋪,隨后以圖某違約為由起訴,要求圖某支付第三年租金2.5萬元及違約金7500元。
【審理經過】
胡某主張圖某未經其同意將商鋪轉租給第三人,構成違約。法院審理認為,由于合同未禁止轉租,且胡某明知轉租事實后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同意轉租,因此圖某不構成違約。關于空置損失,古某退租后,胡某發布招租廣告,可視為雙方以行為達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胡某拒絕收回商鋪致使商鋪空置,屬于未及時止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圖某、古某無需擔責。最終,法院駁回了胡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且該判決已生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法官說法】
合同不禁止轉租并不等同于承租人可隨意轉租。但如果出租人知情后6個月未提出異議,即默認同意轉租行為。當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如提出退租并搬離)時,另一方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如重新出租)以減少損失。若未及時止損,導致損失擴大,擴大的損失部分將由未采取措施的一方自行承擔。
簽訂租賃合同時,務必明確轉租、解約等關鍵條款,避免因條款模糊引發糾紛;遇到糾紛時,應優先選擇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通過法律途徑確認雙方權利義務,切勿采用“拒接商鋪”“鎖門”等極端方式,以避免激化矛盾、擴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