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經成為司機朋友的共識,但是每逢親友聚會、假日休息、逢年過節,人們往往被酒精的快感沖昏頭腦,懷揣僥幸心理開車上路,不惜以身試法。近日,白河林區基層法院就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被告人劉某醉酒后,駕駛車輛沿G331行駛與對向來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人員受傷、車輛受損。經交警大隊認定劉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經司法鑒定中心抽血鑒定,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60.9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經白河林區基層法院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法官提醒:
醉酒駕駛害人害已,每位公民都應做拒絕酒駕的倡導者、宣傳者和踐行者。法律尊嚴不容褻瀆,違法犯罪必受嚴懲。法官呼吁廣大群眾要以案為鑒,牢固樹立安全駕駛意識,樹立法律底線思維,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加強自我約束,摒棄僥幸心理,拒絕酒駕,安全出行,時刻緊繃“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根弦,切莫因一時僥幸而后悔終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作者單位:白河林區基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