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結束后,撫養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有義務支付撫養費。近日,白河林區基層法院就通過調解的方式妥善化解了一起因撫養費引發的糾紛,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撐起了一片法治藍天。
案情簡介:
吳小某的父親吳某和母親陳某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達成離婚協議并約定:吳小某隨父親吳某生活,母親陳某每月支付撫養費400元。但從2017年離婚至今陳某一直未支付撫養費,并且對孩子不聞不問,給孩子造成了極大傷害,并因孩子越來越大,按照原有的撫養費并不能滿足孩子日常生活和學習所需,吳小某及其父親吳某與陳某多次溝通無果,遂將陳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陳某給付欠付的撫養費,同時變更撫養費標準。
法院調解:
“雖然咱們兩個感情破裂了,可孩子是無辜的,他可是你的親兒子,你怎么忍心不管不問的!”
“我不是不想給,但我收入又低,爸媽還生著病,的確抽不出時間看孩子,也拿不出那么多撫養費。”......
調解工作開始后,承辦法官迅速抓住重點,即雙方雖然有爭議但在愛孩子這件事上是一致的,于是承辦法官從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角度出發,以“親情紐帶”為切入點,分別與雙方當事人溝通。一方面向陳某釋明法理,強調撫養義務的法定性與持續性;另一方面引導其換位思考,理解孩子成長需求及現實困境。經法官耐心疏導,陳某深刻認識到自身責任,主動表示愿意增加撫養費。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陳某自即日起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至吳小某成年且獨立生活時止。陳某還承諾將定期探望孩子,以實際行動彌補親情缺失。
法官寄語:
撫養費的產生并不一定源自婚姻關系破裂后的法律責任的負擔,而是全方位的貫穿于女子撫養的全過程,無論雙方是否結婚、離婚或者分居,均不影響父母負擔子女撫養費的義務。撫養費作為父母的法定義務,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更體現了法律與時俱進的精神,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的要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作者單位:白河林區基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