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安徽宿州的種植戶曾先生反映,他在當地承包了500畝地種土豆,收獲時卻遭到大批村民哄搶。種植戶稱,哄搶從6月10日開始加劇, 最多時一天有數百上干村民趕來搶挖土豆,目前損失土豆預計近100萬斤。6月14日,宿州警方對該事件立案調查。(6月16日紅星新聞)
曾先生承包500畝地辛辛苦苦種的土豆,收獲時卻遭到大批村民哄搶,這讓承包人情何以堪?筆者以為,這種集體哄搶行為無異于強盜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重處。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guī)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同時,《刑法》也規(guī)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可見,集體哄搶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雖然目前警方已對該事件立案調查,但筆者以為,作為執(zhí)法部門,絕不能因為涉案人數多而法不責眾,不了了之。否則,這就是一種縱容。
據報道,此前河南駐馬店也曾發(fā)生過村民集體哄搶承包人的花生事件。由于當地執(zhí)法部門的法不責眾,對哄搶村民沒有采取必要的追責處理,結果導致連續(xù)三年出現村民集體哄搶花生事件,既給承包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又讓當地的營商環(huán)境大打折扣。同時,也有損當地政府部門的形象和公信力。
因此,筆者以為,面對大批村民集體哄搶土豆事件,相關部門處理絕不能“法不責眾”。一方面,相關執(zhí)法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集體哄搶土豆的村民予以嚴懲重處,該批評教育的要批評教育,該罰款的要罰款,該賠償的要賠償,該追究法律責任的要追究法律責任,必須讓每一位哄搶村民付出應有的懲罰和代價。另一方面,相關部門,包括村兩委,應責令哄搶村民及時歸還被搶土豆,以保護承包人的經濟利益。對故意不歸還者,應給予更嚴處罰。
同時,執(zhí)法部門也應借此契機,加強對廣大村民的普法宣傳和教育,不妨通過此次村民集體哄搶土豆事件,做到以案釋法,以案警示,避免類似集體哄搶土豆事件的再次發(fā)生。
此外,當地政府部門、公安機關,包括村兩委,也應充當承包人的“保護傘”,為承包人營造一個良好的農作物承包種植環(huán)境,加強對承包人利益的保護。對于惡意的集體哄搶行為,要第一時間予以遏制,并及時報警。絕不能坐視不管,任憑哄搶行為的發(fā)生,而損害當地政府和村兩委的形象、聲譽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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