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校大學生闕某某購買了10粒迷奸藥,在取件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廈門中院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闕某某管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7月24日封面新聞)
眾所周知,迷奸藥是一種禁藥。據了解,迷奸藥的成分復雜、品種繁多,常見的有三唑侖、氯硝西泮、氟硝西泮等,其中三唑侖是一類精神管制藥物,屬于刑法規定的毒品范疇;氯硝西泮、氟硝西泮則屬于二類精神管制藥品,是嚴格管控的處方藥。可見,購買迷奸藥就應列入嚴厲打擊的范疇。
其實,一些人之所以熱衷于偷偷地購買“迷奸藥”,其目的無非就是想通過“迷奸藥”實施猥褻、強奸等犯罪。可見,購買迷奸藥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此次,在校大學生闕某某因購買10粒迷奸藥,被廈門中院判處管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這無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不僅是對當事人的一種嚴懲和震懾,更是對其他人的一種警示和威懾。可以說,購買10粒迷奸藥獲刑10個月,這既是一堂生動的警示教育課,又是一記嚴厲的警鐘。
當然,打擊迷奸藥犯罪不能止于嚴懲購買者,還應同時嚴懲售賣者。一方面,公安機關、監管部門應協同發力,不妨根據購買者提供的信息,順藤摸瓜,從源頭上鏟除迷奸藥的生存土壤。另一方面,一旦查獲迷奸藥的售賣者,就應通過高額罰單、追究刑責等處罰方式,讓其既付出“經濟代價”,又付出“刑罰代價”,從而嚴厲打擊迷奸藥售賣犯罪行為。
此外,相關部門也應加大新型毒品的宣傳和普法教育,不妨通過發放宣傳資料、開設專題講座,或通過身邊的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警示,讓更多的人知曉售賣迷奸藥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從而促使更多的人自覺遠離各種迷奸藥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