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老張夫妻婚后育有四個子女,老張的妻子于2015年去世。老張的晚年生活包括贍養及生病期間全都由二兒子照顧,老張心想二兒子懂事孝順,想把自己的財產都留給二兒子,故在2020年立下打印遺囑,并且找來了三個鄰居作為見證人但是并未在遺囑上簽字。在老張去世后,其他三個子女訴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律由四個子女均分遺產,二兒子拿出了當年的打印遺囑,要求繼承父親的全部財產。
那么,這份打印遺囑有效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官說法:
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會選擇打印遺囑來處理自己的財產。打印遺囑雖有便利性,但是容易被刪除和篡改,因此其法定的有效要件也更加苛刻。本案中,老張所立的打印遺囑見證人并未在每一頁上進行簽字,應屬無效,但考慮到老張生前一直與二兒子生活在一起且二兒子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應當多分老張的遺產。(作者單位:和龍林區基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