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信用卡被盜刷了7852元……”一天,冰冰報案稱自己手機收到多條短信提醒,顯示2張信用卡有消費支出,但是查了消費記錄后發現最近沒有買東西,就懷疑自己的信用卡被盜刷了。
原來,一個月前,冰冰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聲稱能免費辦理信用卡和POS機。冰冰遂與對方約定線下辦理。
辦理過程中,小趙查看了冰冰的手機,稱冰冰征信分數太低,但是自己有辦法操作。
“我就坐在他旁邊看他操作我的手機,但是也沒看清他做了什么,只看到我手機上收到很多驗證碼。”冰冰回憶說。
經查,小趙無固定收入來源,其聲稱可以為他人辦理信用卡,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用他人手機注冊多個移動支付APP賬號,并在自己手機上登錄使用,從中非法獲利。
經審查發現,小趙還利用同樣的手段,多次盜刷其他被害人共計三萬余元。
法官說法:
小趙以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過互聯網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手機在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也會帶來很多安全隱患。特別是智能手機內儲存著大量個人信息,稍有不慎就會面臨泄露甚至被他人利用的風險。因此,一般不要將個人手機借給陌生人操作、使用,以免陷入騙局。在收到手機驗證碼后,一定要及時核對情況,防止個人信息泄露和財產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作者單位:琿春林區基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