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冰自兩歲起,父母便開始分居,冰冰一直跟隨母親生活,由母親撫養照顧。期間,其父親共向母女轉賬4000元,冰冰母親無穩定工作,靠打零工掙錢養活冰冰。但隨著冰冰長大,到了上學的年紀,需要的費用越來越高,母親一人已無法承擔撫養孩子的各項費用,于是便起訴冰冰父親,要求給付冰冰的生活費,而冰冰父親則辯稱,父母并未離婚,不應該向其支付撫養費。
那么,夫妻雙方未離婚,一方是否能夠起訴另一方給付子女撫養費?
法官說法: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無論夫妻雙方是否離婚,父母都應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本案中,冰冰父母雖未解除婚姻關系,但雙方已分居生活,期間父親僅給付過4,000元,其余的生活費用均由母親一人負擔,父親未對冰冰盡到撫養義務。作為父母無論分居或離婚,依法都應當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本案從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子女權益考慮,在婚姻關系存續分居期間,撫養冰冰的母親作為未成年冰冰的法定代理人起訴冰冰父親支付撫養費時,法院應予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者單位:琿春林區基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