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
借貸雙方往往會在
借條中約定還款期限,
還款期限屆滿,
借款人未還款,
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主張自己的權利。
但借款期限尚未屆滿,
出借人能否通過訴訟手段追討借款?
案情回顧:
小王經營一家小店,收入比較穩定。一天同村一起長大的小李來看望他。聊了一陣后,小李向小王透露自己女朋友的爸爸要讓自己蓋個新房子,否則就不允許他們結婚,自己手頭比較緊,錢不夠,想向小王借款3萬元。為了保險起見,兩人寫了一張借條,內容為“某年某月某日,小李向小王借款3萬元,用于新婚蓋房,期限一年,某年某月某日還清。”并且雙方均在借條上簽字捺手印。
后來,小王的妻子發現卡里少了3萬元錢,詢問小王怎么回事。小王將事情經過向妻子敘述了一遍,妻子當即就告訴小王,小李的女朋友早就因為他不務正業分手了,現在根本就沒有結婚這件事,讓他趕緊把錢要回來,不然就打水漂了。
小王犯難了,已經簽了借條的借款,沒到還款時間能要回來嗎?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
通常情況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小王不可以要求小李提前還款,但本案例中,小李作為債務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因此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要求其提前還款。
和諧社會,誠信先行。借款行為是出于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任,只有彼此信任才能建立持久的關系,才能帶來和諧與合作。人人都應堅守誠信,構建美好和可信賴的社會。(作者單位:和龍林區基層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