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對冰雪文化的挖掘和探索,滑雪、滑冰等冰雪運動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那么在冬季冰雪運動中常見的法律問題都有哪些呢?
1.滑雪運動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法院提醒: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參與的文體活動僅限于當事者直接投身的活動,比如對觀眾造成的損害就不包括在內,而法條中規定的其他參加者也僅限于在同一活動中,例如在操場跑步時不慎被旁邊的打球者砸傷,則不屬于自甘風險。
2.滑雪者的謹慎注意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提醒:滑雪運動中最常見的糾紛就是滑雪過程中參與者的碰撞,通常情況下滑雪者需要做到一定的謹慎注意義務,即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線路和超越其他滑雪者時保持足夠的距離。同時鑒于滑雪者應當對滑雪運動有充分的風險認識和自身能力認識,所以滑雪者有義務遵守雪場的安全規定,佩戴正規的運動器具和護具,選擇符合自己滑雪能力的雪道。
3.滑雪場地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院提醒:作為滑雪場的經營者和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即提供安全的場地設施、配備足夠的安全保障人員、設置必要的警示、給予及時的救助。一旦出現糾紛,在經營者無法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大多數時都應當對其場地或者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造成的傷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4.未成年人參與滑雪運動的潛在法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提醒:冰雪運動一般具有一定的難度與危險,未成年人的認知能力與判斷能力相對較弱,故在參與具有一定危險性活動時更容易發生意外,所以針對于未成年人參加滑雪運動,監護人應當充分履行監護職責,做好引導,否則一般情況下,發生意外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作者單位:和龍林區基層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