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多年未過戶,出賣人意外死亡,買受人應該向誰主張權利?出賣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近期,白河林區基層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1年,李某與出賣人(已過世)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將出賣人名下房屋出售給李某。買賣房屋后因過戶費過高,雙方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后出賣人意外死亡,導致至今未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首席。由于出賣人已經過世,其財產已被繼承人繼承,為保障自己的財產安全,李某遂將繼承人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法院審理:
經白河林區基層法院依法審理認為,原告李某與出賣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應依約履行。出賣人在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后死亡,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繼續履行合同債務,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法官提醒:
本案中,出賣人于辦理過戶手續前死亡,張某作為繼承其財產的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合同債務。房屋作為不動產,其買賣雙方只有依法辦理房屋的不動產權變更登記后,才能發生不動產權的物權變動效力,也就是說買房人在購買房屋后需要及時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取得不動產權證,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作者單位:白河林區基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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