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意把銀行卡提供給詐騙團伙“洗錢”再把詐騙分子的非法所得據為己有上演 “黑吃黑”
有些犯罪分子自作聰明,以為盜取的是詐騙款就不會被抓。但犯罪分子騙來的錢,也不代表可以盜走,截胡詐騙款,也等于走上犯罪路。近日,三名男子就因“黑吃黑”的行為被白河林區基層法院依法判決。
2024年5月孫某為獲取他人借款,經張某介紹,伙同張某、楊某將自己名下銀行卡交給“放貸人員”刷銀行流水以提高借款額度。當天,“放貸人員”將電信詐騙資金10萬元轉賬至孫某名下,孫某收到款項后,按照“放貸人員”人員的指示將其中3萬元用于償還其名下信用卡欠款。次日,孫某按照“放貸人員”的指示欲將賬戶內剩余7萬元資金全部取現,但因銀行告知其賬戶系高危賬戶只能取現1萬元,孫某取現1萬元后交給“放貸人員”,同時將情況告知張某。張某認為該賬戶內的錢可能是違法所得,便提議將賬戶內剩余6萬元私吞,孫某與楊某均表示同意,并將賬戶內6萬元取出,張某分給楊某2.3萬元,分給孫某1萬元,將剩余2.7萬元占有。
案發后,被告人孫某、張某、楊某分別退賠被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被害人10萬元、2.7萬元、2.3萬元。
經法院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孫某、張某、楊某在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將10萬元非法資金轉入孫某名下銀行賬戶后,產生非法占有的故意,以“黑吃黑”的方式將其中6萬元非法占有,三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特征,且數額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張某、楊某共謀實施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張某系主犯。鑒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退賠被害人相關損失,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從寬處理。最后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錢黃昊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法官說法:
在涉“兩卡”犯罪案件中,“黑吃黑”(即賣卡人截留流入卡內違法犯罪所得的行為)時有發生。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為牟取非法利益,仍將本人銀行卡交給他人使用,并將卡內資金截留,轉為自己占有,獲取利益,自以為騙子不敢報警而 “黑吃黑”,實際上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需付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作者單位:白河林區基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