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您這案子情況比較簡單,可以調解,訴前調解讓人民調解員給調解,既不傷和氣又便捷高效,你覺得呢?”
“可以,接受訴前調解。”
“接受。”
······
岳普湖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大廳里,負責立案的工作人員正在電話聯系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詢問雙方是否接受訴前調解的糾紛解決方式。
阿某與米某于2009年登記結婚,生育了兩名子女。二人時常因生活瑣碎之事而爭吵不休,因此二人分居多年。阿某認為夫妻二人感情破裂而訴至岳普湖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婚生子女由阿某撫養,米某每月向婚生子女各支付1500元生活費。
收到案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決定將該案件移至調解員進行調解,以快捷有效地方式化解雙方當事人化解矛盾。調解中,調解員針對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釋法明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闡明利弊,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協議,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米某每月向婚生子女各支付生活費500元。調解員在結束調解后單獨針對阿某因婚姻變化而引起的焦慮進行了疏導,引導其釋放壓力,重拾對生活的信心。
事后,阿某感慨道:“以前都不知道,原來矛盾糾紛不用進入訴訟程序也能化解,省時省力,又省,確實不錯!”有了此次調解經歷的他對訴前調解有了新認識。
“調”是力量的匯聚,是跨前的一步,是主動服務的溫度。家事國事兩相依,家庭的病變會表現在社會的肌體上,社會的病變也會反映在家庭生活中。要將家事納入法治軌道,在法理與情理之間架起一道平衡木,讓家庭幸福,為社會發展鋪好堅實基石。下一步,岳普湖縣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持續推進“數智楓橋解紛協同鏈”實體化運作,推進調立審執“一件事”,緊盯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讓更多糾紛一次性解決、實質性化解,將矛盾止于訴前、解于源頭,以優質高效的服務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新疆喀什地區岳普湖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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