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普湖縣人民法院收到某通信公司岳普湖縣分公司復函:針對貴院調查取證時,我公司工作人員要求在工作證及執行公務證之外另行提供身份證的不當做法,給貴院的工作帶來不便表示歉意。同時我公司已與上級單位溝通,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組織員工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要求相關工作人員在后期工作中按照法律、法規,依法辦事。
據了解,岳普湖縣人民法院在向某通信公司岳普湖縣分公司調取某當事人名下辦理的手機號碼和通話記錄時,在法院工作人員已經出具了書面材料、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的前提下,某通信公司岳普湖縣分公司工作人員要求法院工作人員提供個人身份證,經辦案人員現場釋法明理,某通信公司岳普湖縣分公司工作人員與上級單位工作人員聯系后,上級單位工作人員仍堅持索要法院工作人員身份證件,并稱是單位內部有規定,法院工作人員要求某通信公司岳普湖縣分公司工作人員提供單位內部規定時,某通信公司岳普湖縣分公司單位工作人員無法提供。
為盡快調取證據,糾正某通信公司岳普湖縣分公司的違法行為,岳普湖縣人民法院向某通信公司岳普湖縣分公司發出司法建議,某通信公司岳普湖縣分公司收到司法建議后高度重視,遂出現了開頭一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民事訴訟法》均明文規定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可依法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法院在執行公務中,執行人員出示了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這些證明足以證明他們是合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無需提供個人身份證件。
法院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執行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最后一公里”,配合法院執行工作是協助對象應盡的義務,在解決執行難的征程中,只有社會公眾的配合和支持,法院的執行工作才能發揮力量,才能使法院的判決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堅實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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