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瑞安市陽光小學公眾號發布了關于兩名小學生嚴重違紀行為實施懲戒的通告。通告中指出,兩名小學高段的學生存在屢次辱罵教師、無故擾亂課堂秩序的行為,對其懲處以學期綜合素質評定“品德表現”為D檔,取消本學期評優評先資格;“嚴重警告”處分記入省學籍管理平臺,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由法治副校長訓誡。(6月17日澎湃新聞)
兩名小學高段學生因存在屢次辱罵教師、無故擾亂課堂秩序等行為,而被學校給予學期綜合素質評定“品德表現”為D檔、取消本學期評優評先資格、“嚴重警告”處分記入省學籍管理平臺等多種處罰,這無疑是對當事學生的一種懲戒,也是對其他學生的一種警示。
但筆者不禁在想,把兩名小學生的“嚴重警告”處分記入省學籍管理平臺,這是否屬于處罰過當?換言之,“嚴重警告”已經是一種比較重的教育懲戒了,如果還要把“嚴重警告”處分記入省學籍管理平臺,這是否有把孩子“一棍子打死”的嫌疑?
雖然學校也明確,“嚴重警告”處分記錄可以在學校表現好的情況下予以撤銷,但試問一句:處分記錄雖可撤銷,但學生心理上的負面影響能夠消除嗎?恐怕這是一個誰也不能保證的問題吧?
眾所周知,學生在校辱罵教師、無故擾亂課堂秩序,這些不良行為確實需要通過一定的教育懲戒來懲處和震懾,比如給予學期綜合素質評定“品德表現”為D檔、取消本學期評優評先資格,甚至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這都不為過,而且這也是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
2021年,教育部出臺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就明確規定,對于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梢,該校作出的給予學期綜合素質評定“品德表現”為D檔、取消本學期評優評先資格、“嚴重警告”處分,這些處罰都符合相關規定。
但這起小學生被“嚴重警告”處分事件中,唯一值得商榷的地方,那就是學校把“嚴重警告”處分記入省學籍管理平臺,這顯然需要慎之又慎。畢竟兩名小學生年齡尚小,心智還不成熟,這個年齡段的孩子極易出口成“臟”,辱罵教師,或做出一些擾亂課堂秩序的“出格事”。如果學校動輒“頂格懲戒”,勢必會給孩子的健康成長留下難以磨滅的“陰影”,這顯然不是教育的正確打開方式。
因此,筆者以為,對于這起把小學生的“嚴重警告”處分記入省學籍管理平臺事件,無論是教育行政部門,還是學校,都應慎重考慮,小心實施。一方面,教育懲戒的目的是通過必要的懲戒手段,督促學生認識錯誤,知錯能改,而不是把學生“往死里整”,讓學生終身背負“罪名”,永遠抬不起頭。另一方面,學校動輒對犯錯違紀的學生采取“頂格懲戒”,這也不符合教育懲戒的初衷,畢竟教育也需有“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心胸和氣量。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妨理性一點,寬容一點,給了“嚴重警告”處分已經足以讓這兩名小學生“難以承受”了,就不要“再狠狠地踩上一腳”了。同時也希望兩名小學生盡早知錯能改,爭取早日撤銷處分,重新做一名尊重師長、遵規守紀的好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