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網絡游戲等新業態電子服務也日益進入廣大網民的生活,網絡游戲創造的各類網絡虛擬財產在互聯網服務中也紛紛涌現。
案情簡介:
張某與的楊某、高某均系“和平精英”網絡游戲的愛好者。楊某系未成年人,父母離婚后一直跟隨姥姥生活,學習之余就以打游戲為樂。張某現年25歲,名下擁有多個游戲賬號。張某和楊某經常一起玩游戲,逐漸成為好友。因關系要好,張某就將一個花費8萬余元維護的游戲賬號出借給楊某玩。楊某借用后,在網絡上認識了與自己年紀相仿的未成年人高某,高某提出借用該游戲賬號,楊某出借后,因高某違規開掛,導致該賬號被封禁。
張某認為,楊某未經過自己的同意將游戲賬號出借給高某,高某違規操作致使賬號被封禁無法使用,雙方理應賠償該虛擬財產損失。三人多次溝通無果,張某遂將楊某二人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賬號內虛擬財產損失8萬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將游戲賬號借給被告楊某無償使用,雙方成立借用關系。借用期間,楊某未經出借人同意擅自將游戲賬號出借給被告高某使用,高某進行違規操作,致使賬號被封,給張某造成了實際損失,楊某及高某應當對張某進行賠償。
承辦法官在調查中發現,未成年人楊某系留守少年,父母離婚,一直跟隨其姥姥居住,因成長過程中缺少了父母的教導與照顧,楊某便沉迷網絡游戲。得知此情況后,承辦法官立即與張某溝通,張某表示自己和楊某也算好友,自己是看楊某學習成績不錯才借賬號給他,知曉楊某家中條件不好后,愿意私下和楊某及其監護人協商。
對于未成年人高某,承辦法官向高某母親明示了法律上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并告知了其相應的法律后果及風險。高某的母親稱其與丈夫一直經商疏于對高某監管,表示希望以此為戒讓高某受教育,同意賠償張某的損失。
最終,二被告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虛擬財產損失8萬元,原告撤回了起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作者單位:和龍林區基層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