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決定如下:對李某拘留十五日……”。近日,黃梅法院依法對一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李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強制措施,嚴厲打擊其逃避執行的違法行為,有效彰顯司法威懾力,維護司法權威。
程某與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黃梅法院判決,由李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程某12萬元本金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李某仍不履行還款義務,程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向李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傳票,但李某既未申報財產,也未到法院接受詢問,并拒接法院電話,甚至將執行干警電話拉入黑名單。法院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確認李某暫無可供執行財產后,依法對李某限制高消費,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經程某同意,案件以“終本”方式結案。
2024年3月,根據李某在武漢的行蹤線索,案件重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4名執行干警迅速奔赴武漢,通過走訪當地社區、小區物業,最終鎖定了李某的落腳點。次日凌晨5點,執行干警成功在李某妹妹家中堵住李某本人,面對突至的執行干警,從睡夢中驚醒的李某一臉不可置信:“我都躲到妹妹家來了,法院居然還能找到我!”
面對執行干警的釋法明理、耐心勸導,李某仍找各種理由推脫,毫無履行意識。為打擊拒執行為,震懾失信人員,執行干警將李某帶回黃梅法院,在多番協調勸導未果后,依法對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決定,將其送進拘留所。
法官提醒: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是每個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切勿存在僥幸心理,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法院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納入失信名單等制裁措施,情節嚴重構成拒執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者單位:湖北省黃岡市黃梅縣法院)